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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中的法官缘何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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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tcigp 发表于 2009-2-12 13: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早就想谈谈这一方面的忧思,但由于信息有限等原因而终未动笔。这一次,禁不住以这个题目写出本文,则是直接缘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德安发表在河南高院主办的《公民与法》审判版(面向社会公开发行)2004年第7期上,题为《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这一文章所列举的如下信息:“……审判力量不足,合议庭、人民法庭a>运行困难。尽管基层法院超编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但‘一线法官’缺乏、断档的情况在一些基层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的法院难以正常组成合议庭,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有一基层法院目前共有128人,具有法官资格的仅21人(包括院领导)(这21人仅为全部人数即128人的1/6——笔者注)……又如某区法院总人数51人,但从事一线审判的只有16人(仅占全员的31%——笔者注)……”
- m9 e' X7 a$ }9 E: K+ l# T  笔者以前掌握的信息有:1、某基层人民法院总人数逐步增加,现已达80余人,但自1995年以来该院有法官资格的人数净减少19人,现仅为41人,战斗在审判一线的当然就更少了;尤其令人担忧的是,该院派出的四个人民法庭a>,均仅有庭长一人具备法官资格,其他工作人员则没有法官资格,形成了“一名庭长就组成一个人民法庭a>”这一反常现象。2、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类似问题并呼吁及早予以重视和解决,进行一次《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实施情况大检查。! |: P$ t5 w& M& Z' W( j
  在本文开了头但又未完成之际,《人民法院报》2004年8月2日第一、二版上刊载的一文(因篇幅较长而转版)又列举出如下信息:河北省基层法院审判一线的法官数量从1999年的9566名减少到2003年的7464名,减幅为22%。$ ]- k+ R2 j; @; C
  不需再列举更多的例子,以上例子已足以说明基层人民法院的人员总数在不断增加,但有法官资格的人数却在较大幅度减少,法官在全部人员中所占的份额更是少得可怜,以至于出现了前述仅为1/6这一极端反常现象。
. v  D6 W  n" v' v1 Y  这样的1/6计21名法官是如何开展审判工作的呢?笔者猜想如下: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办事,那么除去正副院长等院领导约5人外,其余的16人中极大多数应在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等职务中担任一职或者身兼数职,其中,审判业务部门的正副庭长还应与其余一线法官一起完成全院的审判任务——能给法院配备128人的县应该不是一个小县,其总人口数和案件数均应较多,因此,这些做审判工作的法官的工作量和难度显然要超过其他人很多,试问,他们能保质保量完成这些审判任务吗?即使他们能完成,他们也理应多劳多得——但这又是现行工资制度、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均按公务员管理和执行)所不允许的。如果法官之外的其它工作人员中也人来做审判工作,那么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因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具备法官资格的现职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才拥有宪法赋予的审判权。
( `2 F2 i. @5 t8 |  再换一个角度往更细处猜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组成一个最小的合议庭——三人制合议庭所需的法官人数,和让这些法官中的绝大多数都超负荷运转这样一个标准去配备法官,那么象这样规模的县的基层法院,至少应有刑事法官5人,至少应有机关民事法官6人,派出人民法庭a>以5个计——至少还应再有民事法官15人,至少应有行政法官3人,至少应有审监法官3人,总计32人,再加上正副院长等院领导5人则为37人。这还未敢给研究室、立案庭、执行局、办公室等部门配备法官。显然,现有的21名法官与最起码要求的37名法官之间的差距(16名)太大,无法忽略;现有的21名法官也不是孙悟空,不会分身术。因此,这1/6计21名法官是难以承担全部审判任务的,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要求这样一个法官份额仅占1/6的法院完全依法行使审判权,这显然是不太可能的。: U4 S  P3 o0 _$ B0 U; J7 Z
  反常的另一方面是5/6(计107人)这一高份额的没有法官资格的其它工作人员比例。若一个医院几乎都由护士等非医生人员组成,那这个医院能办下去吗?它能完成救死扶伤的使命吗?笔者既无法想象现存这一高达5/6的份额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外,这107人中很可能有一部分人的身份不太合法——他很可能是按非正常程序和要求进入法院的;也无法想象这107人所干工作的质和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107人中很可能有一部分人拿着工资不干工作或者少干工作,这107人中还可能有一部分人干着只有法官才有资格干的审判工作!
# h) d/ [) z7 _( P& M9 D  尽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已写入宪法,“建设政治文明”也已写入宪法,尽管《法官法》早就在95年颁布实施,并在2001年修改——《法官法》一直要求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标准等条件,并且必须通过相应严格的资格考试,等等,但这些几乎都没有改变掉某些地方党政领导乃至法院领导几乎始终如一的法院进人标准和程序,更没有增强其依法进人的观念,以至于出现了前述的1/6这一绝对惊人的比例,这一难以较好开展审判工作的先天性智障。“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巨大希望之所在,但它还任重而道远,为此,我们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作出遵守《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表率,尽可能从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自2002年开考以来已经组织了两次考试,今年将组织第三次考试),即已经取得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员中直接招录法官、检察官;我们更需要适时进行一次全国性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大检查,督促以上两法得到很好地实施,以增强司法队伍的战斗力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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