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344|回复: 0

漫漫维权路,讨薪何时不再难

[复制链接]
jjbnicp 发表于 2009-2-14 09: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欠薪事件已非鲜闻,尤近年关,讨薪冲突频发,以至引发的殴斗、非法拘禁 绑架、自杀等极端行为,令人忧虑,叹息之余,亦发人深省。 暴力冲突有时并非促发,亦非夜深人静之时,阴暗角落之处,而是有组织性、有预谋,光天化日,可谓达到气焰嚣张的程度。仿佛演化成一种抢劫模式下的“力量对比哲学”。愤怒归愤怒,然而重复的以小博大的结果证明:民工在财力 物质 救济等各种手段的保障上均处于弱势;我们虽不能就依次就给他们扣上“弱势群体”的称谓,但其权益频频遭到侵害,如何保障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已是当务之急。' \  T5 h6 U3 W  e  r3 F: r8 P
  笔者试图通过以下方式,给予借鉴。
; ?' b/ k! |- c/ ?$ J: n, _  政府行政保障) d' w6 ], f: @
  在所有侵害权利的主体中,以公权力侵害危害性最大,报道中虽未直接言明政府与企业财团的提前预谋,但是已显示出其推诿,不闻不问,视而不见的逃避倾向。4 r- y* y( D' w' i" a" s+ B
  从制度设计上看,民工很难在城市中有效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城市的各种社会建制基本没有向民工开放,相反,他们往往被歧视性的地方性法规所约束。一个市民往往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城市政府保障他们的权益,而民工不会。
  g/ u- C3 }' ~: U; J  试想:政府如果不强力出手,采取漠视甚至趁机进行“寻租行为”,行政权力与经济优势联合,其危害犹如垄断 独裁,使受害民工上投无门,下无归路,权益何存?3 a5 F) {* u' E! \3 ~" S0 r- X9 C  ~
  在此背景下,政府若以广大民工利益为利害,以行政强制措施为保证,是必不可少。尤其是在各种力量的对比中,政府的力量是最为有优势的,所以由政府主导的维权行动,效果定非同一般,企业的欠薪行为也一定有所收敛。7 a! o$ |8 V5 G# [! Z7 W- W8 F
  其次政府采取措施也符合广大民众的心理期待。中国自古司法行政不分,使民众对政府的心理依赖过强。尤其在知识水平相对较低的民工,以及他们传统的思维定势,往往把希望寄托予政府。温总理替民讨债,传为美谈,也加深了人民政府会“为民做主”的印象。* ^5 ~6 P2 {* a! f" G
  所以政府解决之道,一:在于取消城市中对民工的各种歧视性待遇。必须在制度上确认:工作在城市的民工有向城市政府寻求各种帮助的权利,取消对民工从事的行业和工种限制,减少民工在城市生活的证照关卡,积极而非被动地保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二: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尤其采用行政处罚制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在这点上,各省市的保障措施也可谓各有特色。天津山东等建立的“企业欠薪预警机制”;江西等建立了各种形式的“企业欠薪责任追究制度”;上海深圳等地区还要企业以工资基金垫付;最近劳动部 建设部 全国总工会也给与支持。值得一体的是南京《工资支付条例》,其中有一些强制措施。例如:企业拖欠工资,职工可以要求欠薪的企业给予25%的补偿金;在劳动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支付的,还将责成企业向劳动者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相当于1到5倍的罚款。这一模式可谓态度明确,立场坚定。如果广为借鉴,相信大有作为,但这必须是建立在民工和城市居民工平等的前提上。
. B9 V, ?' P+ F$ q. {- V+ @  劳动者自身维权
0 m+ h4 x2 ?7 X8 v8 H  政府在维权中是主力作用,但并非全权包揽。所谓求人不如求己。每个民工自身就是最好的维权者。当民工在静坐 跳楼自杀的抗议方式仍讨薪无望时,没有想想背后的原因何在?
' B- K% d% V! L3 ^+ C0 C! v  欠薪企业的财力也许是有限不足以全部清偿或许是足够清偿(也只有这两种情况吧)。在资金足够情况下,便是恶意欠款。不足清偿时,在债权平等的情况下,企业的清偿确实有一个先后顺序的。而企业往往是把有限的钱先还给那些他们看来足够重要的债权人,以避免利益的未来损害。不论什么情况都说明一个共同的问题:民工的权利是被漠视的。为什么在所有的债权人中只有民工时企业吃罪的起的?% K3 y, R* T1 l5 c# g$ ~
  这当然和劳动力剩余 可替代性,经济学中的稀缺性有关。有人也说这是由于民工的社会弱势地位 法律知识欠少 文化素养偏低。也许这都是原因,可是民工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认识自己的权利是正当的,有在整个社会层面上能够表达,才能维护自身的权利正本清源的方法。说到底是构建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观念。
$ C8 Q2 l* r6 L% b+ r  首先,进入劳动市场通过合法的途径。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归根结底是一种私人契约,所以民工更该慎之又慎,因为签订合同后,只有当事人民工自己才享有诉权,也确定了只有向另一方主张权利,防止出现只有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形。  h) q5 _9 R% Q# E7 u
  其次,集体对抗已成为一种必要。重复搏奕表明:民工本身处于弱势地位,而利益又过于分散,容易被各个击破。广大民工犹如股票散户一样,虽然总体比例占优势,却个体比例分散不足能影响大局。而文明社会的对抗也多多少少包含一些原始的力量对抗哲学,所以民工的结合,集体对抗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当然这不是集体的静坐或采取集体的暴力,而是需要一种钮扣或者媒介,把分散的利益连接起来,这才是关键。只有达到一种组织的层面才能够有优势可言,可以借助政府扶助下的代表组织——工会便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我国《工会法》的修改,已经出现了向民工维权的倾向,相信工会的作用也会在以后有所体现。
9 M; i1 P9 x$ L. Y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是“平等”只是只是一个假设的前提,所以一言以蔽之,维权的最终目的也是达到一种平等,也就是劳资力量的均衡。
4 c  S1 j0 ]4 n5 s  E  D- b  a* F  社会支持监管
: w8 X2 O' _* s+ V1 Z8 N  a* i  人为社会人,人的行为也就要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层面,包括政府的各项措施也只有取得民众的认可和支持才有施展的余地。所以以平常人的理性判断,对错是非很容易阿。
6 f+ O# x1 g5 }' [# m4 o* C2 [  中国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已成不可逆转的大势,随之而来的是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越复杂。社会的分化程度越来越高,凸现出社会各个阶层之间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的重要性。由于社会缺少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安排,不但压抑了社会各阶层潜能的开发,而且会使各个阶层之间的对立、隔阂情绪日益严重,降低了社会的整合性,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发展潜能。目前,整个社会制度化的权利保护程度还比较低。不过由于制度的作用,制度层面的低水平均衡必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不均衡,因为不同群体拥有的资源和社会能量是不同的,有的群体更有能力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有的群体则做不到这一点。民工工资低和条件差长期难以得到表达就证明了这一点。
1 J7 f) ?5 f: r& T1 z& e  建立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的要求。只有建立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安排,才能使得利益表达的行为正常化,在整个社会实现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承认社会利益高度分化的现实,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压力作出制度性安排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 d+ ?$ W. e( r' A, M& e  结合社会对“仇富”心理的讨论,笔者觉得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的财产和权利都应当得到制度化的保障,这样才能实现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建立一个和谐、公平的社会。民工工资低和条件差造成的民工荒呼唤应该建立一个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实现社会上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4 m  V" N, V& a; Q# I4 A
+ j& X; V1 }# ^$ h4 |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130012 吉林大学大学城第2公寓32信箱)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5-29 08:09 , Processed in 0.07833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