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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公示”不是什么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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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vwtuvj 发表于 2009-2-15 14: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从今年6月起,全国海关全面推行“红包”公示制度,防止和纠正送、收“红包”行为,促进全系统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公告承诺: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海关关员被检举有刁难卡压、收受“红包”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海关总署还说:“此举在国家机关中尚属首次”。
" R5 b4 v. [% z3 f  b% [& N  “此举在国家机关中尚属首次”,看来这似乎是海关总署的一大廉政发明。让人疑惑的是:难道以前海关工作人员收受红包是不要“严肃处理”的吗?难道处理收受红包的结果是不需要公开的吗?如果这就也算是我们的所谓“廉洁从政、公正执法”的话,则亵渎了廉洁和公正。“国家工作人员不收红包”或者收了红包要暴光作为海关的反腐新闻,只能说明有些单位和个人长期以来以腐败和掩盖腐败为正常。
$ P# f8 ?1 _# `/ m; ?* Y8 R6 X8 {  其实,在任何时候,党纪国法都禁止以红包等各种名目的钱权交易。我国1997年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7条对单位有上述行为的也作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也规定这种行为要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利用职权收受红包等财物,当然应当认定为受贿;而对这些行为的处理结果 ,也当然应当公开。所以,所谓红包公示,不是什么创新。- s3 N) ^# C" ?5 ?) |' @3 e) W% a
  “红包公示”,是以已经发现有非法收受红包为前提的,其本质是发现钱权交易后的暴光,但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收受红包等钱权交易行为都是在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的,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才是真正的难题,有不少贪官就曾经是廉政模范。以一个已经发现后的公示来“防止和纠正送、收“红包”行为”,实际上是在避重就轻谈反腐,“全面推行红包公示制度”只会造成钱权交易问题已经全面解决的假象。8 y5 l  M! G6 u, C3 |& V8 i) v, \
  要真正改变打击收送红包等钱权交易行为,应当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上找原因,立法自身的不合理是打击钱权交易的根本障碍。我们无法理解《财产申报法》为什么不能进入立法议程,并作为各单位的“创新”之举。没有以存款实名制度、交易登记制度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为前提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行政行为的公开与程序公正,没有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来谈“红包公示”,就没有前提。 ( S+ _9 {& L* a
  “红包公示”之说,反映出我们已经认识到现有反腐措施存在的严重局限,必须要有制度创新。但是,这种创新必须在制度上进行自上而下的全面改革,靠制度的内在体系的完善最大限度的减少腐败。而“红包公示”之类的反腐“创新”措施,其实质是靠文字游戏欺骗舆论,平息民众的情绪,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幼稚之举。 % X2 k0 I! H" h# J

- s5 h7 T# j" m1 w7 [% I  资料链接:
! G) e/ |/ m" P' |% z+ Q. Y  1. 海关总署将把“红包”打开示众。中国青年报,http://zqb.cyol.com/gb/zqb/2005-06/05/content_14136.htm2005A>年06月05日 03:43:04。
) T: y& R: e/ y$ Z; U9 c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4年2月18日),http://www.people.com.cn/GB/33831/33838/2539948.htm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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