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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委监察厅要求严禁干部公车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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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喜 发表于 2009-2-20 20: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宜昌、孝感、鄂州连续发生3起领导干部私驾公车或私用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已责成上述地区纪委监察局对案件进行严肃处理。18日,省纪委监察厅就此发出通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肃党纪政纪,进一步治理领导干部
私驾公车和私用公车行为。
    通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对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除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外,还要视情况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特殊行业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驾驶证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建卡登记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钓鱼等活动。
    通报强调,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和私用公车行为,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私驾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的,一律按违纪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车辆损坏、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所有经济损失由驾车者自负。对一个地方或单位屡次发生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和私用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地方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记者李保林、通讯员王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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