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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动车行业协会抵制“三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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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chath 发表于 2009-2-21 23: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协等四家单位制定“三包”办法,却遭到当地电动车行业协会发表声明“抵制”。从6月1日开始的这场南京电动车“三包”风波,至今并没有因所谓的电动车行业协会“身份不合法”而得到平息。随后,南京有法律界人士公开表示,该“三包”办法存在明显的致命问题,就是立法主体不对。该办法的制定方是南京市政府下设的两个部门和两个行业协会?而这种方式已经与《立法法a>》的第七十三条相冲突?违背了立法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这些部门不具有制定规章的主体资格?而作为行业协会,则更没有制定该规章的权力。
! R; y1 V9 r5 m7 g0 |  “三包”系何种性质?; e  a, p! i0 j. x
FONT>  究竟《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是何种性质?南京电动车协会及少数电动车企业的抵制是否有道理?  Y, f( n5 p4 l( q
  在“三包”办法公布后的第一个双休日,记者在南京电动车销售市场走访后发现,目前仍有大陆鸽、绿源等多家知名电动自行车品牌拒绝执行新推出的“三包”办法。' d8 L1 `, p, X
  面对电动车企业的强硬抵制,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6月6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南京是我省第7个制定电动车“三包”办法的城市。结合周边城市执行情况,任何一个城市出台电动车“三包”规定都得到消费者的拥护,也得到很好执行。对于南京市电动车“三包”办法的性质,许秘书长坦言这只是一部指导性文件,且已上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该办法脱胎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国家四部委关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没有突破上位法。如果企业拒不执行该办法,相关部门将按照上述法律进行处罚。”% ^  p, S  l3 }% }$ Z# }+ v
  有无法律强制力?1 @$ S5 q: R2 E5 K
FONT>  今后,如果消费者遭遇电动车企业拒绝按照南京市电动车三包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理、更换、退货,从而引发与电动车相关的法律纠纷闹上法庭,怎么办呢?& T! d3 \: Z. R  A0 J# Y& B
  就此,记者咨询了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高伟庭长。他指出,法院的判决依据一般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而指导性文件不是法律,因此也就没有法律效力,对企业和消费者双方,都没有约束力。以后这类消费纠纷,还是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a>审理。* U  p/ ^! I; x2 J1 ]7 L
  “政府职能部门制定‘三包’办法的动机是好的,反映了客观需要。但从国家法制的秩序性和严肃性角度来看,职能部门不是立法部门,指导性文件无权对企业设定义务。”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民一针见血地指出。
" `4 I0 B& I2 k, v$ J* K3 Z3 t  各地制定为哪般?FONT>
" r- n  w+ G6 h) _# G  记者参考了手机“三包”规定和电脑“三包”规定后发现,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共同签发。那为何作为新的投诉热点的电动自行车,国家相关部门迟迟不出台“三包”规定,而由各地自行制定呢?$ ~4 p2 X0 ?, Y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许明对此也很无奈。他表示,因为人大、政府一直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而现实生活中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矛盾又很突出,作为职能部门,有责任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否则,无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障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 i1 r7 y; f# Z0 Y- c& F  李建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各地纷纷自行制定电动车‘三包’办法,说明了国家对电动车消费者保护力度的不够和滞后。根据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部分商品特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的所列产品,说明国家对此还实行宏观调控。而电动自行车作为新事物,并不在此目录中,所以,如果各地将不在目录中的产品自行制定‘三包’办法,则将出现同一商品在不同城市所要履行的义务不一致。”
! w& \! j. s$ B* [( H. u0 U  对此,李教授呼吁,现在各地自行制定标准,客观上不利于市场统一、有序的发展。根据市场一体化的要求,国家应尽早将电动车“三包”纳入保护体系,设定统一标准。既要考虑消费者的权益,也要考虑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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