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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缇丽舍”(费翔代言楼盘)骗了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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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EVO 发表于 2009-2-21 23: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费翔代言的“香缇丽舍”广告牌,面北朝南地竖立在南京市南湖景观大道上,但给郑先生的感觉不是“冬天里的一把火”,倒催生了他们一家“夏天里的一把怒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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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4 o0 x) ]6 t3 l" Y# M$ g  “香缇丽舍”骗了我们?FONT>( m3 `/ G1 S/ p& q/ l

  P3 |" p4 q# E% L  E* Z0 S  花了58.5万买一套“香缇丽舍”的房子,施工中才惊讶地发现房子没有南阳台。一个多月以来,郑先生一家为此烦恼不已,更令他们愤怒的是,经过多次交涉,开发商南京新苏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新苏置业”)至今不能给他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和满意的答复。
7 ^( ~. }1 Z2 c, ?# G7 W  合同上的南阳台不翼而飞( o3 n; A: Q( G) s) X
FONT>  2004年8月,经过多方比较,郑先生看中了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的“香缇丽舍”楼盘,觉得这个楼盘交通便利,户型较好。而由著名歌星费翔代言的“香缇丽舍”,倡导一种“精英主义生活观”,所有的宣传更让郑先生相信这是一家值得信赖的明星楼盘。
! f6 X) v6 Z: `5 L  听了售楼处工作人员的详细介绍,并仔细研究了开发商提供的户型图,郑先生相中了“香缇丽舍”三房两厅一卫的C3户型。宣传资料清晰显示,C3户型朝南的一个卧室有一个阳台,示意图显示,该阳台长3米,最宽处1.7米。在销售人员的引领下,郑先生还现场参观了正在建设的04栋301室,销售人员说01室上下楼层套型是一样的,都是C3户型。; j% W+ H* c' |5 _- I, I  s/ Q
  郑先生遂与当时的销售经理陈经理预订了04栋13楼的01室,并说好时间交定金。但9月份,当郑先生如约来到售楼处时,陈经理却告诉他04栋1301室已卖给别人,建议他另换一层。而04栋楼C3户型剩下的已没有几户了,郑先生最终选择了15楼的01室。销售人员告诉郑先生,1501室和1301室户型一样,只是面积小一点,而这幢楼每层每户的面积都不完全一样。
; I* k$ C- H8 S$ C7 ?  9月5日,郑先生在交了定金1万元后,和开发商“新苏置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购买了“香缇丽舍”04幢1501房。合同上的附件3“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一页,粘贴着开发商提供的“04号楼十五层平面”图,图上开发商用红笔勾勒出1501房的房型图也是包含着一个南阳台的。# F7 Y. D1 M% {. X) I9 `
  随后,郑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30万元,剩下的28.5万办理了按揭。6 l9 g4 Y! T$ m8 B/ V& K; A
  房款全付清了,每月开始承担2700元的银行还贷,郑先生就等着今年7月底拿房了。可今年五一长假期间,郑先生去工地现场看房,才惊讶地发现,已经建好的1501房根本就没有南阳台!
# R7 X+ p6 s; j/ ]  面对郑先生的疑惑,开发商拿出施工图纸,告诉他:1501房设计的时候就没有南阳台。可宣传资料、合同上面明明是有的!对此,开发商的解释是打印出了错误。这时的郑先生感觉自己完全被开发商蒙骗了!- Q, j7 i3 g1 t8 b+ s8 p
  开发商:房款只能分期退还FONT>( G6 J4 @/ Q; b& @9 p7 t/ n, M, W# g
  没有南阳台,晾衣服都没地方!将给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懊恼中,经过再三思量,郑先生一家觉得不能买这样的房子。5月11日,按照合同约定,郑先生向“新苏置业”递交了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决定退房。2 [+ S/ _& [2 w# K* ^& n- n
  经过交涉,“新苏置业”同意了退房,但在协商退房中,开发商的态度让已经十分懊恼的郑先生更加愤怒。
: {- E# }; l$ ^+ d, |8 b  按照郑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第7页第8条第6款:“甲方(新苏置业)应于本契约解除后30天内,将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购房者),并按总房款的3%向乙方支付赔偿金。”郑先生认为,开发商除应退还总房款58.5万元外,还应支付双倍定金2万元,并按总房款的3%即1.755万元支付赔偿金。# S. O( N2 B, ~; V( b
  可“新苏置业”的法律顾问认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他们至多只能赔偿损失1.755万元或定金1万元。经过多次交涉,他们最终同意补偿郑先生损失2.2万元。  L" u- V) c8 R, Q
  最不能让郑先生接受的是:房款的退还,新苏置业提出要分期进行。记者看到该公司出具的一份有关退房的“协议书”上,标明新苏置业的房款退还将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在该退房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7万,郑先生拿到该款后,应该还清全部银行按揭贷款,并取得相关证明;第二次在新苏置业收到上述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20万;第三次在郑先生协助新苏置业办妥契约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最后支付尾款10万。1 A8 T/ T$ y3 P; c- L. d
  明明是开发商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退房时,竟然还给退房人设定种种苛刻义务,郑先生完全不能接受开发商单方面拟订的这份退房“协议书”。郑先生说,他对新苏置业已经失去了信任,如果新苏置业不能及时的一次性归还总房款,他担心购房合同解除后,自己会落得个“钱房两空”。: ~2 M* n' }# W% t. k3 R0 B
  郑先生认为: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举,不等于定金和赔偿金不能并举。《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既然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赔偿金条款,新苏置业应该依照合同,向其支付3.755万元赔偿;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签订购房合同以来,郑先生支付了巨额房款,并承担了银行按揭的利息。现在,房子买不成了,郑先生为此又承担了房价上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重新购房引起的再租房费用以及婚期延迟的损失及精神损害等,这些,新苏置业都应该给个说法。
  ^8 a  m4 j4 A+ ?) |  错误宣传涉嫌欺诈FONT>
- v1 Q1 B# n* b% q! p  江苏维世德律师a>事务所副主任韩宁律师a>认为,在这场纠纷当中,开发商毫无疑问已经违约,肯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现在买房人提出解除合同,作为开发商,首先必须及时退还全部购房款,再约定一个退款期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作为违约方,开发商应该承担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3%赔偿金的违约责任。除此之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房人还可以另行主张因买房不成造成的贷款利息等损失。
- m! p3 Z& A8 N  u  @$ L% K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民庭法官龚思红分析认为,法律上,定金是保证主合同履行的一个担保合同。一旦因为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因此主张解除合同,就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要求违约一方赔偿损失。% i5 O# x( z) O: q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龚法官说,开发商做出的广告宣传资料,应当视为购房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o. h# p6 }. |" n2 L
  龚法官认为,如果开放商做广告宣传资料时,明知1501室的施工图纸并没有南阳台,仍错误地发布信息,则涉嫌欺诈。, t* U# o& o- z; o
6月9日,“新苏置业”销售经理宋俊霖向记者表示,1501房在销售时确实存在失误,合同签订时也出了差错,他们已经向郑先生表达了歉意。但在退房问题上,双方就退款和赔偿事宜尚没有达成一致。事件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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