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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亿元:中国司法“第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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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vKTFON 发表于 2009-2-21 23: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司法“第一拍”
: K  H8 \- ^; J1 {FONT>   ——无锡市中级法院执行上海“弘基假日广场”11.4亿元土地拍卖案纪实FONT>FONT>) V# f/ f/ h% r$ k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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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H3 r# h, k! b4 s  执行地块:  上海“弘基假日广场”;: D" K, H6 X$ y' e* K- x: a; |
  拍卖时间:  2005年2月22日;, }+ ?. L8 o7 u" d: l4 N
  拍卖成交价: 每亩2850万元;; I" d% ?2 I& f; {4 D! Y' `
  拍卖标的额: 1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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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2月22日,当之无愧应当载入中国司法之最。因为这一天,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运用今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创下了标的额为11.4亿元、被誉为中国司法“第一拍”的奇迹。5 {" a' d, }* r% H0 V$ t
  1000万美元FONT>; x( l! o# u; v8 d# ^+ |1 ~; O- F
  十年纠纷几经周折,省高院终审判决上海宏盟公司偿还无锡农行贷款100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无锡农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FONT>4 c5 c2 u% q: A5 B, i, G: {5 i
  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诉上海宏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从产生纠纷、矛盾不可调和到起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全额执行到位,共历经了整整十年。; b- y. C3 U2 u5 w9 ]- j* ]' E( a
  无锡中院于1999年5月24日受理该案,2001年6月20日作出驳回无锡农行诉讼请求的判决。无锡农行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001年12月10日裁定发回重审。无锡中院经重审查明:1997年9月17日,无锡农行与上海宏盟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自1997年9月17日至2000年9月16日,向上海宏盟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贷款。并约定该项贷款用于江苏华宁国际贸易公司无锡太湖贸易部?以下简称华宁贸易部?向无锡农行开立信用证之付款保证。- U/ F$ ]1 w1 B, o1 [) r
  1997年9月17日,无锡农行与上海宏盟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自1997年9月17日至2000年9月16日,向上海宏盟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贷款。上海宏盟公司以上海四川北路4街坊108号地块的土地?面积26788平方米?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并约定该项贷款用于江苏华宁国际贸易公司无锡太湖贸易部?以下简称华宁贸易部?向无锡农行开立信用证之付款保证,如无锡华宁贸易部到时出现信用证款项垫付,无锡农行有权从上海宏盟公司账户直接扣划用以对外付款,另约定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及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3 A: V: y) A; e% X. Q; D
  合同签订后,双方至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地产其他权利证书。随后,上海宏盟公司向无锡农行出具了借款凭证。无锡农行遂分别于1998年8月3日、12日、21日及同年9月7日向上海宏盟公司在其行的存款账户,发放期限为一个半月的贷款共计1000万美元,因无锡华宁贸易部未能向无锡农行支付垫付的信用证款项,无锡农行又将上述款项扣划用作抵冲无锡华宁贸易部于1997年11月20日向无锡农行申请开立的4份信用证项下欠款。& t  Y* R( S0 h  G7 j
  经法院查证核实,该4份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均系虚假单据,也无真实贸易背景,虚假单据均由上海宏盟公司法a>定代表人张某某提供。无锡中院遂于1999年对无锡华宁贸易部及涉案人员进行了刑事处罚。/ y2 E, J) d% Z! n, \
  从1998年9月17日起,无锡农行就一直向上海宏盟公司催收贷款,上海宏盟公司则认为未取得贷款,也未为他人贷款担保,要求办理撤销地产权证的抵押手续,双方产生纠纷,以至难以调和。根据民诉法管辖规定,无锡农行遂诉至无锡中院。鉴于该案情况复杂,标的额巨大,中院十分重视,派出骨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审慎处理。# l. z/ }! }% n8 b  j. P
  无锡中院经重审认为,上海宏盟公司对信用证所作的担保应认定无效,无锡农行仅以借款合同要求上海宏盟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当。遂于2004年3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上海宏盟公司赔偿无锡农行50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损失,驳回无锡农行要求宏盟公司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的请求。一审判决后,无锡农行与上海宏盟公司均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慎重审理,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原审判决对信用证担保纠纷的审理,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范围,本案借款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上海宏盟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是本案处理的范围,故于2004年8月21日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海宏盟公司应偿还无锡农行贷款100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无锡农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 ~4 A9 C1 I. {" V0 W( u7 o2 q
  16次执行
9 P' l' ^7 n6 {8 {  Y* jFONT>  为力克此案,执行组坚持全力压缩避债空间,全力穷尽执行措施,全力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三个理念”,开始了漫漫执行路。5 I" d( J! f! p; V
FONT>  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上海宏盟公司仍不服气,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至此,案件执行陷入“泥潭”。出于无奈,无锡农行于2004年9月9日提出执行申请,无锡中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登记。
$ h! o- G2 K* [0 Q9 I' X8 }: I  作为无锡法院受理的最大的金融执行案件,中院党组十分重视,院长褚红军、副院长陈荣庆召集了该案的首次执行协调会议。会上,褚院长提出了执行此案的“三个理念”,即全力压缩避债空间,全力穷尽执行措施,全力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并要求力克此案。此案随即交由执行组执行。此后,执行组16次奔赴上海,开始了漫漫执行路。
; h) X5 i* w& P( f  执行组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宏盟公司系1993年12月27日由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5%股份)、虹口区投资管理公司(5%股份)、上海新城房产企业公司(10%股份)、上海宏盟国际有限公司(80%股份)合资而成,该公司为开发上海市四川北路4街坊108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而成立的项目公司,除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外无其他财产,该土地总面积为26788平方米,出让金为14602139美元(已交付)。1995年10月30日,上海宏盟公司取得沪国用(批)字第001445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为50年,1997年9月17日该地块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无锡农行。2002年10月14日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以5300万元的标的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执行组找到上海宏盟公司,但该公司已是人去楼空,只剩下几个留守人员。据他们反映,合资双方都在找买家,而双方又都不同意对方找到的买家,所以就搁了下来,这一搁就是十年。2 r, H. L7 _4 C' N) j# w6 o7 s# {
  案件执行暂时陷入僵局,但执行组并不气馁,他们顺藤摸瓜,在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局了解到,该地块土地因纠纷引发诉讼被闲置多年,该区政府心急如焚,一直把该地块的出让作为重点,也找了不少买家,但均因种种不能调和的矛盾,无法“调停”。为避免该地块上再产生环境的脏乱差,于是动意美化环境。在该地块上建设临时商业用房,并由上海弘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租金用于归还临时建筑的建造成本。于是,被命名为“弘基假日广场”之上,树起了诸多景观、停车场、饭店、店铺……执行组发现,这些一应俱全的“临时建筑”,仍旧暴露出环境的脏乱差,这与上海的高度文明严重不符,甚至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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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顺利执行,执行组与虹口区政府多次联系,请求他们出面协调、配合。执行组向虹口区政府解释说,上海二中级法院以5300万元的标的实施的财产保全查封措施,与无锡中院的执行并不发生冲突,因无锡中院的执行标的额远远大于5300万元。无锡中院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a>》,可以进行“轮候查封”,该地块上所产生的收益,可作为法院执行的对象。5 C! d& m" i' I3 {
  虹口区政府从大局出发,十分支持无锡中院的观点,认为该土地可以进行拍卖,而且法院的此次执行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最佳契机”,但因该地块上的收益用于归还建筑成本,要求法院作出让步,不纠缠所产生的“孳息”问题。为配合无锡法院的执行,虹口区政府自2004年12月27日起,多次召集由上海宏盟公司实际上的控股方上海中星?集团?公司、无锡农行及虹口区建委、规划、房管、土地等管理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明确了该地块的最佳处置办法,尽快由无锡市中院主持,对“弘基假日广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实施整体拍卖,使土地效益最大化,以清偿债务。区政府还作出决定,由区政府负责对临时建筑拆平。虹口区政府还表示,已将该地块列入上海市苏州河沿岸及上海北外滩的改造,要求虹口区的规划、建委、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法院执行,如拍卖不能实施,将考虑收回该土地。
, y5 M  G0 J8 E  至此,“弘基假日广场”土地闲置的焦点问题,由于拍卖执行方案的确立,出现了希望和转机。
  P9 X' {& _: p9 u/ Q  一把“尚方宝剑”FONT>
8 L- h/ [, ~6 v2 B2 L  省高院经研究同意无锡中院主持拍卖工作,执行局研究制订出执行拍卖的“预案”,正式确定了上海拍卖行为该案的拍卖机构。
; e1 t: l7 b9 O5 _" k( aFONT>  执行拍卖紧锣密鼓按照程序正常进行。由于上海宏盟公司除上述土地使用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组于2004年9月15日在虹口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并于2004年11月1日发通知书给上海宏盟公司,要求其在10日内派人到无锡中院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机构。由于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法院协商或书面确定评估机构,无锡农行遂书面向无锡中院推荐了在上海法院名册中的上海富申国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考虑到外省案件处理的高效及方便,为减轻当事人负担,经无锡中院审核,该机构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A级土地评估资质,于是确定了该评估机构,随即书面通知了上海宏盟公司。接着,法院委托上海富申国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
8 w+ d# ~3 c8 z; j+ h2 M  在评估过程中,虹口区政府专门组织了规划、土地、建委等部门的有关专家对评估初稿进行了认证。在得到多方一致认可后,2005年1月17日该评估机构作出了评估报告。报告确认,土地评估价为122908.70万元。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
9 W. L# y( `* c( L  执行拍卖的进程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上海宏盟公司2004年12月21日函告无锡中院,经其公司与有关部门领导协商,确定由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拍卖行)为该地块的拍卖机构,无锡农行也于2004年12月24日向无锡中院发函,同意上海宏盟公司的意见,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上海拍卖行实施拍卖。无锡中院抓紧时间对上海拍卖行相关资质进行依法审查,并于2004年12月27日依法予以同意,正式确定了上海拍卖行为该案的拍卖机构。- r; X# A: e9 Y# x8 e2 u
  好事多磨,2004年12月28日,一位自称“王某某”的人持有署名为“上海宏盟国际有限公司”及“张某某”的多份委托书来到无锡中院,要求以“香港嘉银集团有限公司”的身份(未有外事部门的认证),前来协商处置上海宏盟公司资产,表示愿意筹措资金在15日内还款。法院接待后表示,只要执行标的款到位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后,可以停止执行措施。但期限届满后其未践诺。2 i' ?2 E2 A8 K( ?% k6 @3 n/ i) X
  2005年1月14日,执行组在上海主动和“上海宏盟国际有限公司”及“张某某”的代言人“王某某”取得联系。其称,由于上海宏盟国际有限公司占有58%的中方股东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不肯参加股东会,导致无法收购中方股权。并声称其要以“重庆国投”的名义以7亿元价格收购拟拍卖土地,对超过8亿元的收购价格都要加以阻止,其还承诺3天后还款,否则任由法院处置土地,但后来仍未见其行动。执行组据向上海宏盟公司了解,该公司现由实际的大股东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上海地产集团)控制,中港各方的矛盾很大,至今未有经营活动,虽公司找到土地买家,但由于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不肯合作而未成功。$ x5 G* l* x) m2 Y  k
  2005年2月16日,无锡中院褚红军院长收到省高院丁副院长批转的“刘某”写给其的人民来信,称无锡中院委托的上海拍卖行曾受过行政处分等情况,不具有拍卖资质。与此同时,褚院长多次收到自称“刘某”的威胁性的短信息和电话,声称如不停止拍卖,他将在北京召开记者招待会,并向中纪委、全国人大、最高法院举报。
3 \. P* M& Q; o. ?$ h  褚红军、陈荣庆两位院长对此非常重视,立即召集紧急会议。会议经讨论一致认为,若法院停止拍卖,不仅上海拍卖行因已公告社会,影响巨大,而且虹口区政府与停租户签订了解除合同,其信誉也会受到影响。此外,还将造成评估、广告、停租补偿等一系列费用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此“蛋糕”实在太大了,争利益是正常的,关键是无锡法院如何依法规范执行拍卖,让“鸡蛋里挑不出骨头”来。" [" d# r' \+ U0 \4 b
  经排查案件执行情况后,执行局研究制订出执行拍卖的“预案”。无锡中院采取了有力措施,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实上海拍卖行的资质,证明其具有拍卖资质;此次拍卖由周健副局长带队,中院纪检监察室、行政装备处负责人到现场,进行纪律和财务监督;责令上海拍卖行作出依法自律并承担一切后果的书面承诺;就本案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完善措施,使司法工作不断完善和规范。至此,中院专门向省高院写出书面报告,并向省高院的有关领导当面作了汇报。省高院经研究同意中院主持拍卖工作。9 z+ M7 }( ^; Q# d
  执行组终于拿到了“可以拍卖”的“尚方宝剑”。+ V* ~3 h$ d" L  R. y9 l% s5 N
  86个回合
' n; ?# L. P' X7 Z7 k3 p! [) A2 G3 M  在法院的监拍及30多家新闻媒体的全程跟踪下,经过86个回合的激烈竞争,拍卖标的额最终由中建某公司以人民币11.4亿元拍得。
1 W  V! k. H* p' w/ A8 W. k) XFONT>  2005年2月22日上午,无锡中院组成由执行局、纪检监察、财务处负责同志参加的执行拍卖领导小组,就本次拍卖在上海召集了有虹口区政府、上海宏盟公司、上海拍卖行参加的预备会议。再次明确要求上海拍卖行在拍卖中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严格自律,并表示法院会加强监督,对拍卖款项进行严厉监管。上海拍卖行也在会上表态,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操作本次拍卖。
' m/ L( f) n& ~+ K' n  节外生枝,2005年2月22日上午,自称“王某某”的人又来到无锡中院企图阻止执行拍卖。他声称上海宏盟国际有限公司愿意分三次还债,在15天内将本案执行标的1.2亿元人民币划到法院账上,代上海宏盟公司履行债务。无锡中院明确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如在下午开拍前执行标的能全部到位,并作出书面代付和承担法律后果的声明,无锡中院将撤回拍卖委托。当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王某某”向无锡中院表示,时间来不及,但他还是极力要求停拍。司法程序决不会因个别人的要求而停止,执行组告知“神通广大”的“王某某”,拍卖将如期进行。* x+ q6 I. @7 ?7 M0 X.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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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0 Z0 ]8 v+ u  下午2点前,根据财务部门报告的保证金实际到账的情况,中院执行组确认竞买人为三家。当时钟定格在2点,拍卖会正式开始。当拍卖师报出9.8亿元拍卖底价30秒钟之后,有人举牌应拍,开始了难以想象的激烈竞争。在法院的监拍及30多家新闻媒体的全程跟踪下,经过86个回合的激烈竞争,拍卖标的物最终由中建某公司以人民币11.4亿元拍得。% V  v% i: i1 a/ x
  据有关媒体称,上海拍卖史上同时诞生了两个新纪录:一是上海土地公开拍卖有史以来最大的面积地块;二是每亩最高的成交价,即共计40亩土地,每亩合到2850万元。上海市虹口区陈区长对此次拍卖由衷地赞叹:“我对社会最后一道‘屏障’这一美誉体会深刻,无锡中院用规范的司法,凸现法律的威严和法治的价值,法院为上海虹口区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 c0 s* f- ]6 w1 R  按照拍卖双方的执行协议,11.4亿元将分期到达法院指定账户,再由法院监督发还当事人,该案将于今年8月执行完毕。据悉,截止5月底,执行款项已到位5.7亿元。
+ p8 ~; Y2 L0 d  当记者结束采访时,执行组的三位法官周健、邱必友、陈涛心情仍然久久不能平静。他们一次又一次激动地说:“当时,我们意识到这可能是无锡有史以来最大的执行案,能亲身经历真叫人激动不已,人生难得几回搏,当然得竭尽全力。只要尽快执行到位,让当事人得到合法权益,使土地早一天派上用场,我们再苦再累再难再烦也认了!”
$ }' Y4 L: J1 f5 n  至此,“2·22”惊心动魄的中国司法“第一拍”,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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