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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中介担保 8万到手撤销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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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odr 发表于 2009-2-21 23: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苏州市金阊区的一房屋中介公司本想好好地做一笔生意,没想到却被买房人蒙了8万元。该中介公司将买房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庄某向中介公司偿付8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昨日,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地产经纪纠纷案,判决被告庄某归还原告中介公司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6万元。
: U, h- z& J& b, P) e3 N    “爽气”客户放长线钓大鱼
% ~, V' b  X3 Z6 X1 qFONT>    庄某是一名无固定职业人员,去年10月,庄某来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仔细端详起了二手房屋买卖信息,一副诚心买房的模样。中介人员见状,热情地介绍推荐。经过一番挑选,庄某对三元三村的一套房屋很满意,中介公司于是立即电话约了201室房屋的产权人吴某洽谈价格事宜。两天之后,庄某与吴某以及中介方的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约定:吴某将三元三村201室房屋出售给庄某,房屋成交价格为20万元等。: C  C8 l% H/ Q  x9 j* Y
中介公司顺利地做了一笔生意,庄某的爽快使公司对他甚为信任。其实,庄某压根儿没那么多钱。于是,庄某声称暂时还没有那么多资金周转,希望中介公司能为他作担保向银行贷款。中介公司一想既然庄某愿意将201室房屋作为抵押物,如果事先扣除保证金的话,应该没有什么后顾之忧,没有多加考虑就答应了下来。+ O$ l$ X8 F- k3 y, l5 E$ ?6 H
   “粗心”中介阴沟里翻船8 ?) N) N+ L; d$ L
FONT>    11月2日,庄某与银行签订了以买卖房屋作为抵押物、以中介公司作为保证人的二手房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发放庄某购房贷款12万元;201室房屋进行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以该房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保证人授权贷款人,按贷款发放金额的20%(金额24000元)作为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金,由贷款人主动从保证人账户中转入保证金账户等。当日,银行即将12万元划入中介公司的账户,次日,中介公司经核实相关过户材料已经报进房产市场后扣除20%作为办出房屋两证前的保证金,向庄某转交了9.6万元银行贷款。+ m% r7 Y6 R) ^
    过了一段时间,中介公司发觉庄某没了音讯,几次电话催促,庄某都表示正在过户之中,希望中介公司耐心等待。三个月过去了,中介公司还是没有得到庄某的确切答复。中介公司实在坐不住了,向房产部门查询后才知道,庄某报进过户材料后没几天就撤销了过户。由于房屋买卖未成,更谈不上庄某以所购房屋抵押担保,中介公司必须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依据其与中介公司的合作协议,将中介公司对上述贷款的保证金比例提高至100%。& x  c( G$ U* F* M( }/ E7 k
    小聪明终失算
. V% ?' t# h4 i7 f# TFONT>    中介公司找到了庄某,在律师a>的协调下,庄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分期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同时保证如有违反承诺,支付2万元违约金。然后,庄某仅仅按照承诺书还款1.6万元。2005年3月9日,银行向中介公司发出了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和保证金专户扣款通知书,而后直接向中介公司扣划了11.9万余元,并开出了贷款结清证明。
/ L2 X0 V$ s3 L+ ^% g8 O" f法庭上,庄某认为是因为没有钱才撤销过户的,8万元钱已经被他用完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同时只愿意承担3000元违约金。: L) s" L7 c7 y" _; M
    法院审理后作出被告向原告偿付8万元及支付1.6万违约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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