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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一赠一”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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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y 发表于 2009-2-23 21: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采取既售又送的促销方式即买一赠一。但有的经营者在赠品上玩起了猫腻,采用赠品不同于卖品的买一赠一,使得赠品的价值远远小于卖品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因买一赠一商业行为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解决这些争议,要着眼于买一赠一行为的法律定性。" c7 Z' X% h- p, d0 Y; @
  一、买一赠一由两个合同构成2 ?5 r# t7 ]* m9 C) {5 h
  买一赠一究竟是由一个合同还是两个合同构成是处理实务中因买一赠一产生的纠纷的先决条件。笔者认为,买一赠一应是买一件商品将免费得到一件同样的商品,即消费者只要付出一件商品的对价便可得到两件完全相同的商品,就赠品而言,消费者确实没有付出对价,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因此,买一赠一应包括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两个合同,且这两个合同发生于同一经济现象中,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分别依照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作出区分。* z' T; x# l% [
  二、赠与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从合同
7 u  o$ w9 b$ `6 ^7 S6 Q! j+ n  两者是合同法上的主、从合同的关系,买卖合同是主合同,赠与合同是依赖于买卖合同存在的从合同,消费者只有先购买了指定的附送赠品的商品,才能得到该赠品。如果买卖合同无效、变更、解除或终止,赠与合同当然也随之无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 R1 [( m, V! @. C+ e+ @
  三、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合同不同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 Y. f. }3 ]+ Z5 i- X! A$ v* Z  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合同与附义务的赠与有根本的区别,不能简单地归入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范畴,不能适用合同法中关于附义务赠与的法律规定,而只能适用一般赠与合同的规定,而且还不能绝对化,不能简单地套用,必须结合买一赠一行为的特点适用恰当的法律规定。
" B1 y* i9 ]( @  四、买卖合同对价的支付是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 w: f5 _* f3 E! ]+ Z9 a& E8 b; q  买方要得到赠品就应和卖方一起诚信地履行买卖合同,按约定向卖方支付价金,卖方也应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及时将赠品交付给买方。买方不得在价金尚未交付之前就向卖方索要赠品,卖方也不得在买方给付对价之后拒不交付赠品。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买一赠一的活动中双赢的初衷。
/ n7 p' ?: @. _' g' C; U  五、赠与人即出卖人对赠与合同不享有撤销权
9 w1 Q# Q, b; ]  在买一赠一活动中,赠与人不得单方面行使任意撤销权。理由如下:第一,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是主、从合同的关系,赠与合同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第二,当事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尽管存在两个合同,但当事人却是相同的,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分别就是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和受赠人。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并非单纯地达成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其中之一的合意,而是达成两个合同的共同合意,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买受人之所以选择出卖人作为交易的对象,往往是受到“赠一”的利益诱导,赠与合同对买卖合同的订立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的作用。赠与人即出卖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无疑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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