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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年,他一共打了5次官司,5次都是原告。但5次中,只有1次胜诉。8 u: r4 z& l8 ^2 }4 i
他先后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分局告上法庭,原因很简单--在火车上购物和地铁如厕时未能要到发票。前几天,他又起诉北京铁路分局。这是他自去年以后的第6场官司。
- }+ A$ @: Y$ B) o: o0 X" z 面对这样一个人,也许你认为他太小题大做,或者炒作自己。但是,他却严肃地说,我就是要挥舞一下法律这把斧头,让更多的人去思考,给更多的人以勇气去抗争,让更多的人拥有法制的思维和观念,这样社会才能进步(2005年3月2日《新京报》)。+ i9 A1 S, |4 o+ Y9 c- ]2 u" k
他是郝劲松--北京某高校在读诉讼法研究生。* o3 ~0 ^, H9 M. m
当我读到这篇引人入胜的报道时,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不禁心潮澎湃,感慨万千。怎样评价这个人?这个念头时刻在我的心间萦绕。我不禁想起了大学时范忠信教授的一句名言:"世少 法呆子 ,遂使法治难成!"& n4 s8 V8 U P U& H/ S
只有特别认法为"真"、认法为"理"的人,才具备"法呆子"的资格。一个"法呆子"就是"信法"、"敬法"、"守法"、"护法",特别把法律当真的人。勇敢地向社会不合理地方挥舞法律这把斧头的郝劲松,就是一个以法为上、信法为真的"法呆子"。我们这个社会需要这样的人。/ q' F! A5 e3 M I. Z
在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逐步趋于完善,实现公民权利的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普通公民依法维权依然面临着巨大的阻力。当然,其中有来自法院方面、律师a>方面、行政机关方面、传统观念的阻力等,但一个尤其不容我们忽视的原因就是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有待提高。
* R- P5 ^! }/ a( ^ 当下,虽然权利本位已是大势所趋,但是由于我们的权利观念尚未深入人心,义务为本的传统道德因素依然在某种程度上禁锢着我们维权者的思想,阻碍着我们维权者的脚步。我们仍然习惯于只看法律的强制性义务一面,而对自己的权利往往视而不见。如此,正如葛洪义教授所言:公民的义务意识愈深,权利意识就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也就更加难以接受。因此,在以法治社会为既定目标的今天,着力宣扬公民的权利意识,培养公民的信法为教、以法为上的"法呆子"精神非常重要。& e" v( A0 Q. }( s
"法的生命在于斗争!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12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重温德国伟大的法学家冯·耶林的这些话依然感到振聋发聩。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一种义务,还是其对社会的一种义务。公法的实现,是国家机关的义务;私法的实现,则依靠个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当个人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化为现行国家法律的实现问题。那么,他已不是为一己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权威、秩序而斗争!8 g, U+ d' x( q/ o4 f9 i+ q
也许有人会站在诉讼经济原则的角度提出疑问:如此"滥用"权利会不会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浪费?当然,诉讼经济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相对于正义来讲,其地位却只能是次要的。正义是一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和最终的价值取向。正义对经济而言具有绝对的优先权,两者发生冲突,必须坚持正义优先原则,只有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诉讼经济原则,不能本末倒置。: s( P" D+ U( o/ J( m0 K- e5 T
试想,把法当真起来的人越多,我们的依法治国就越真,把法律当真起来的人一多起来,便会逼得那些"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的人将不得不敛手,便会逼得他们也不得不把法律当真,那时法律对于种种不法行为就能真得"该怎么样就怎么样"!公平正义悄然降临,社会也便和谐发展。" g0 K' q6 X% X R5 g
如此看来,岂不是"世少 法呆子 ,遂使法治难成"?2 P& z% m. U4 S3 b- v& [$ Y,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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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 m0 X0 j1 S+ k! F (作者单位:郑州市商城路208号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 45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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