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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佘祥林冤案的十点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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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cZvLdV 发表于 2009-2-25 21: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佘祥林a>没有杀害其妻张在玉,这个冤案真相已经大白于天下。佘本人11年铁窗苦捱;其母为其伸冤被关押9个半月,眼瞎耳聋,在缴了3000元钱后被放出,数月后撒手人寰;其兄为其申诉,曾遭关押41天;其女14岁时即失学。好端端一个家庭短时间内家破人亡。本来夫妻为人间至亲,而无端飞来的冤案导致佘、张两家关系紧张。敢于提供“良心证明”为佘祥林a>洗白的倪乐平一家遭到空前高压,其妻聂麦清被逼差点自杀。而那个不知名的女尸,做鬼11年仍无法确认身份,真凶依然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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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m4 y1 {% k7 D这惊人的一幕一幕告诉我们,建设法治中国、和谐社会a>需要何等的努力。2 j( H# e$ L! Y( c" \
  这个冤案一经媒体曝光,立即引起轩然大波,舆论陡然间给公检法施加了巨大的压力。如果不认真讨论,恐怕此案会像“宝马案”一样,喧嚣一阵立即嘎然而止,再多的血泪也像自来水一样流掉了。
% F2 e* O  m. S  u% `9 c  在这一冤案已被媒体广泛报道,人们对其中的基本事实已有了比较详细了解的时候,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梳理了一下思路,对这一冤案提出如下十点思索。2 ~3 v9 ^0 V! J8 W3 V, Y
  第一点,无所不在的警察权,会不会把我们的共和国变成一个警察国家?此案中凡警察所到之处,大多给公民留下了恐怖的印象,事实上也造成了可怕的后果。兵者,凶器也,警察也不例外,所以把握好这柄双刃剑,建设与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警察体系,非常重要。警务属于行政系列,但这并不代表警察所享有的侦察权就不是独立的。如果确认侦察权是独立的,那么“命案必破”的行政命令就难免干扰独立侦察权,就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人类历史表明,很多案件就是一时侦破,因而成为悬案,例如美国总统肯尼迪被刺案。警察的绩效测量指标,不应该是破案率,而应该是辖区内的低发案率。警察再发达的预防体系,也不能保证罪犯不入侵,犯罪分子自会寻找犯罪天堂。尤其是在一个正处于变革中的社会,警察的职业风险在大大增加,他们承担了整个社会的风险。
* u2 }6 ^0 j& E1 Q& b  如果确认警察为了国民的安全而存在,如果确认“命案必破”是出于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考虑,那么这种侦察权并非不可分割,完全可以像人民法院拥有“人民陪审员”一样,在警察队伍增设“人民侦察员”,这是在内部提高警察工作效率和加强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外部,还可以像香港特区一样建立警监会,以提高对警察系统的反馈和监督力度;在外部,还可以适当开放私家侦探社,用竞争手段刺激警察系统的效率。当然如果在社区创新保甲制度,落实公民的自卫权,那么不但治安成本下降,而且治安状况也有从根本上好转的可能。
! ]" v0 ?) D; o, S  第二点,仅靠“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这一制度安排,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吗?佘祥林a>冤案发生后,因为他侥幸留下一命,使很多法学家对“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寄予了莫大的希望,以为如此可以防止死刑的不慎。但试问,最高法院的法官就一定比省高院的法官高明吗?基层法院大量的死刑案都堆积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否复核得过来?试问,最高法院的职能是否主要是与死刑案打交道?一句话,不改革我国的审判制度,最高法院自身也不能避免冤假错案,历史已经做出过回答。不妨将我国的陪审员制度改造为陪审团制度,就是在审判中引入良性变量,这可以对审判的公正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 I) O7 K/ U, Y4 H& k9 |9 k0 r  第三点,为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过渡到“法律上人人平等”?佘祥林a>冤案发生后,不少媒体已经开始将舆论引向索取国家赔偿。实际上,办案人员可能已经触犯了刑律。但现有的法律体系在使执法人员享有了过多权力的同时,对他们的罚则规定却相对比较简单、粗糙,落到实处的处罚是很轻微的,这也是警察刑讯逼供、检察院监督不力、法院错判案件不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说句简单的话,就是执法人员犯罪成本低,出了问题全部由国家买单。这是值得商榷的。在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即使是总统个人犯罪,也要由自己承担一切后果,包括律师a>费都得自己掏腰包。
& D# m& I1 K* r- a. T: A  第四点,面对程序的混乱,我们哪一个人能置身世外?。现在这个彻头彻尾的冤案已经真相大白,如果这个案子的众多环节中有一环是实事求是的,那么冤案就可能无法发生。然而,这样的冤案竟然被炮制出笼了。如果不是张在玉死而复生,这个案子很可能冤沉碧海。公、检、法不能穿一条裤子,不是一根链条,他们都必须服从于法律,在法律面前均享有独立的地位。相信在冤案事故调查过程中,会调查清楚他们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责任大于权力时,才有可能粉碎原来的利益链条,因为只有正当的程序才能体现世界的本原。" i" w& W% {9 T; C
  第五点,罪犯的子女就不是人吗?本来佘祥林a>穷困的女儿佘华容学习成绩很好,当她被爷爷领着来到雁门口中学继续求学时,校长郭志勇考虑到她家的实际困难,签字为她免了90元的杂费。但不久佘华容还是辍学了,因为“镇里的一位新任领导认为杀人犯的女儿不应该享受减免学费的待遇。”然而,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即使在监狱服刑的犯人,只要有学习愿望,也将会受到鼓励,为什么犯人的子女就不能享受减免学费的待遇呢?这种做法是帝制时代的株连九族,还是新时期的政治觉悟高,敌情意识强?这种做法无疑是对我国人权事业的粗暴践踏,是在制造不稳定因素,是在培养新的罪犯!
. H! `6 n+ ?: \6 R% c  第六点,监狱是改造人的还是迫害人的?这本来不是一个问题,可原本身手不错,曾是派出所治安巡逻员的佘祥林a>,在经过11年牢狱生活后,身体基本被摧毁,所幸人性尚存。监狱的利益集团化,狱企不分,使犯人在服刑阶段并不一定比侦察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好受。看一个国家是否文明有两个去处,一个是厕所,一个是监狱,也许监狱更有代表性。如果我们不能把监狱办得比社会还好,我们得到的就只能是比监狱还坏的社会。& m* J: r: [3 H* {; A8 ]5 K
  第七点,冤案的救济渠道,究竟哪一条能有出路?佘祥林a>冤案发生后,家里人上访、申诉,非但没有取得好的效果,反而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最后,申诉通路全部被堵死。有罪的人必须受到惩罚;而有冤的人受到惩罚,上天也不会答应。冤案一旦发生,伤害的是正义的规则、神圣的法律,也自然会涉及到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应该是佘祥林a>诉苦的对象、求助的对象、申诉的对象、救济的对象。散落的程序,其实体将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正义没有消失,只不过被分散了。
) L9 R  T/ \$ s8 v  第八点,张在玉何以十一年后才回家?因为夫妻不和,张在玉离家出走,一路吃尽苦头,在山东又成了家,日子勉强过得下去。但是她11年没有回家看望亲生女儿和自己的父母、兄弟姊妹,这是多么令人心酸而残酷的现实!如果生活富足一些,人性的光辉多一些,社会的和谐气氛多一些,也许根本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人间悲剧。历经劫难的张在玉终于写出了化解戾气、充满祥和的诗篇。人穷以志为贵,国穷以民为贵。民有风,士有志,则国有运。
" P/ N) b% J% s& m  第九点,“平反”模式究竟有没有改进?佘祥林a>平反昭雪应该是题中应有之事,但是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看到皆大欢喜的场面。佘祥林a>走出监狱大门时还有阴影,我们没有看到执法部门痛心的忏悔。县法院院长说了一声道歉,这未免也太轻飘飘了吧?社会需要看到冤案制造者真心的忏悔,同时也希望佘祥林a>能够宽恕他们。4 \- Z1 U5 j, _, n5 n% ^! |0 p6 ^- `
  第十点,为什么这个案子在张在玉没有突然现身以前,几乎没有引起任何方面的关注,更不用说媒体的“热炒”?这个案子的解决方式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我们的社会的确是出了一些问题。现在,不宜再进行大批判式的情绪化渲染,但可以进行理性的剖析,对法不对人。此案究竟能够为法治社会进程起到多大的促进作用,需要每个人的共同探索,媒体与司法的互动应该是开了个好头。公权的行使意味着要对全体国民负责,从法理上来说,国民具有知情权,所以只有公布整个案情的程序细节,在阳光下暴露阴影,那些阴影才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在阴影下聪明人也会变成傻瓜,在阳光下平凡的人也会成为苏格拉底。那些阴影其实和阳光一样伟大,就像佘祥林a>案挺立在中国法治前行的道路之上。  b# l, E8 I+ d%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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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R$ ]! Y$ T0 S/ z2 p# M  (作者单位:北京京鼎律师a>事务所 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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