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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挺过来”与潘余均“挺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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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狼rrj 发表于 2009-2-25 21: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蒙受十一年不白之冤的佘祥林a>走出监狱大门之时,除了对其深表同情之外,对其坚强的生命力,佘祥与命运抗争的精神不由你不敬佩。而当年承办佘祥林a>案件的警察潘余均,被专案组带走后,仅四天就自杀身亡了。作为一名老警察,只留下"我冤枉"、"压力太大""实在受不了"的只言片语,就匆匆离开人世。是什么原因,促其行色匆匆地离开人世?给其家人留下不尽的衰思,也给关心此案进程的人们留下各种猜想。为什么佘祥林a>挺过来,潘余均却挺不过来?《南方都市报》的记者或许是带着这样的疑问采访了佘祥林a>,余祥林认为:"潘做过多年警察,对今天这样的局面应该是敢于面对的,我以为他应该能够挺过来"。: P3 n/ n; v. o9 U% m3 o/ }
  从相关媒体报道可看出:潘余均自杀的心路历程大体上分为三步:先是觉得"我冤枉";后来是感到"压力太大";接着产生"不想活"的想法;最后自杀身亡。(对潘余均是否是自杀,潘的家人是有不同看法。)觉得"冤枉"、"压力太大"、"不想活",可能是潘余均没有挺过来的重要心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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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余均觉得追究其承办"佘案"的责任,他是冤枉的。但从佘祥林a>的谈话看,潘余均对佘祥林a>搞了刑讯逼供,手段是中等偏上,这一点他是否认不了的。以刑讯逼供追究其刑事责任,按说他是不冤枉。他何以觉得自己是被冤枉透了,简直就是当年的窦娥,以至于他用自己的鲜血来张扬"我冤枉"。其原因可能有是:6 Q6 u. o. r. \! J9 x8 t6 F
  从当年对佘祥林a>的审讯来看,参与的警察很多:有几拨人马,每拨大约在20人左右。潘余均仅是众多人员中的一名,当年他还是个普通警察。按说承担责任,应该轮不到他。被湖北省纪委带走的仅有几人,并不是当年承办案件的全部人马。从法律的平等性来看,同罪不同罚,或许他觉得这对其是不公平的,所以,"他冤枉"。* V4 ~; S# \- m4 E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丑恶现象,在不少司法机关办案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可否认,依靠刑讯逼供,确实侦破了一系列大案。有的办案人员把刑讯逼供戏称为"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管用。没想倒的是,原本管用的刑讯逼供,在佘祥案件中却不管用;不仅不管用,而且实践证明,还酿成弥天冤案。以前管用的方法,为何这一次就不管用了?潘余均或许对此觉得有点冤枉。何况,刑讯逼供有其自身的防卫体系,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中奥妙在于刑讯逼供是一种很难证明的犯罪,这或许一些刑讯逼供者胆大妄为,无所顾忌的原因所在。有学者指出搞刑讯逼供的人身上带有避雷针和上了保险丝,是不怕“雷电”。普天之下,包括自诩对人权十分尊重的美国,竟然对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变相,搞刑讯逼供的人很多,少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反,许多人凭此侦破了案件,且走上了领导岗位。尽管自己也是个副支队长,那毕竟是个芝麻绿豆的小官,不上品位。何独潘余均搞刑讯逼供就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觉得很冤。. H5 R9 ]  C8 F
  潘余均对佘祥林a>的刑讯,是在多种压力下进行的,带点不由自主的味道,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在奉命行事。换上任何一个其他警察也可能会干同样的事情,只不过这件事让潘余均遇到了。对一个奉命行事的警察追究刑事责任,潘余均是感到冤枉的。潘余均此种心态与当年战后被推上审判台的纳粹战犯,有惊人相似之处。二战结束后,在欧洲纽伦堡开庭审理纳粹战犯,战犯大呼冤枉:他们杀人是在执行国家命令,审理一个执行命令的人,何其冤也!纽伦堡国际法庭还是对战犯们判处相应刑罚,理由是尽管他们是在执行法律,但那是恶法,恶法非法,所以他们有罪。与此相反,我国建国后的法律,从不允许对犯罪人进行刑讯逼供。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重申:严禁逼、供、信;毛泽东同志认为搞刑讯逼供是法西斯的做法。所以,尽管潘余均觉得冤,但冤得名不正,言不顺。他只能把他的冤郁积于内心,至多倾之于家人,而不能鸣之于社会,无法通过正当渠道鸣冤叫屈。当冤屈郁积到一定程度,他就会感到压力很大,进而对生活、对未来失去希望。& A; h) [3 h6 `# ]* e/ W- n9 @
   对佘林祥案的承办人员进行专案审查,是由省纪委牵头的,压力自然会有的。司法机关办理任何案件,都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一定的压力。从表面上看,潘余均所承受的压力与佘祥林a>当年所承受的压力是不可比的。这一点可以从审理潘、佘两案的阵势看出。审讯余祥林案的警察有多拨人马,每一拨大约有20余名警察,第一次审讯是三人一组,连续十天十夜;另一次审讯是三人一组,连续五天五夜。审讯方式所用的方式是极不人道,有一名警察甚至用枪顶着佘祥林a>的脑袋威胁要枪毙他。审查潘余均的专案组成员共有六人,三人负责看管,三名负责审讯,在看管期间,潘余均还能给他的妻子多次打电话,甚至还能出走。与佘祥林a>相比,潘余均承受的压力,从形式上看要小得多了。何况潘余均是个警察,按说心理素质应该比别人强一些,何以佘祥林a>挺过来,潘余均没有挺过来?
9 t; j' Z; q- @0 d- Q  原因在于佘祥林a>始终觉得自己没有杀妻子,他对自己是否杀妻是最清楚。在他的内心中,一个强烈的愿望在支撑他:他的妻子不会死,只有他妻子不会死,才能证明自己是清白。正是在这种证明自己清白的强烈愿望支撑下,佘祥林a>挺过来了。尽管法院判处佘祥林a>死缓,他对法院的判处是始终不认可的,因为他知道法院判错了。尽管法院判他死刑,他是心有不甘,法院的判决是判不死佘祥林a>的心。潘余均就不同了,在被纪委专案组带走之后,他自感压力很大,看不到一点希望。潘余均知道他对佘祥林a>是搞刑讯了,并且程度在中等偏上,在这一点上他是否定不了的,何况还有佘祥林a>的证明。当时,为了破案搞点刑讯或许不算什么事,但按法律追究起来,这毕竟是件违法行为。在对佘祥林a>刑讯逼供这件事上,他是翻不了身,是没有任何希望的,肯定是要承担责任。所以,潘余均感到压力特别大,不想活了。心中没有希望,可能是导致潘余均之死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个人看不到希望,他精神就会随之垮掉,当他精神垮掉之后,就没有信念支撑其肉体延续。在外界压力大到一定程度时,他就很可能终结自己的生命。
8 z( ]) D6 D, H4 p3 _. x  在佘祥林a>冤案中,警察的各种表现确实不能令人恭维。尽管他们有苦衷,甚至有难言之隐。当余祥林的"死妻复活"之后,弥天冤案昭白于天下之时,全国人民群情激奋,对当年的办案人员大加讨伐。面对铺天盖地的民众呼声,有关机关也会顺应民意,对当年的办案人员加以追究。可以说,潘余均承受的压力是全国人民的讨伐;自己内心的谴责;有关机关的追究。在这多重压之下,尽管他没有受到佘祥林a>般的非人待遇,但他心理上、精神上的所承受的压力肯定不会小,所以他才会说"压力太大""实在受不了"之类的话语。如果心理上不能承受如此重压时,有可能发生死亡的后果。
- \! I( k+ j$ [( S, e4 f  另外,专案审查是一种特殊程序,它几乎不受法律规制,当事人的权利,那怕是身为警察也同样得不到保障。面对专案组,潘余均可能自感"有理无处说",何况他在对佘祥林a>刑讯这件事上根本没理。正如佘祥林a>认为的那样:潘余均不能正确面对今天的局面。心理渠道不畅通,自感压力特别大,让潘余均失去生的希望。佘祥林a>也曾言,不希望在此案中再死人。从避免悲剧重演的角度看,有必要对专案审查制度加以规制,把其纳入法制化的轨迹。使当事人的一些合法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以避免不必要的伤亡事件发生。人的生命是最崇高的,一个人只有在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时候,国家剥夺其生命才具有正当性。 * x8 T/ |3 ~& ]' E* M" V%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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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每当一起命案发生后,公安机关都会面临巨大的压力:被害人方面的压力;党委政府方面的压力──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社会的压力;新闻媒体的压力。这些压力交织起来就像一张无形之网罩在公安机关的头上,案件一天不破,压力一天不减。而破案须有许多条件,甚至靠机缘巧合。正如李昌钰博士所言:破案通常要有四大支柱:现场、物证、人证、运气。而外界对此很少理解,只一味地要求公安机关快速破案。公安机关面对如此巨大的压力,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就会加大审讯力度,迫其交待问题。所以,无论是佘祥林a>,还是潘余均,均感到在被审查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的动机,主要是为了破案。破案的背后动机一是为了减轻自身所受的外界压力;二是为了个人利益有──当年承办佘祥林a>案件的人,不少人被提拨了,潘余均也干上副大队长。刑讯逼供在一定程度上屡禁不止是与司法人员的利益有一定关系:不管是升官还是自保,或是减轻外界压力都是利益。这种利益在一定程度都是司法人员愿意追求的。如果刑讯逼供不能给司法人员带来利益,相反,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办案人员也就会缺少刑讯逼供的动机。当潘余均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他昔日所追求的,也许正是今日其他办案人员所追求的。正所谓: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f5 h6 O$ I3 [- ?
  而佘祥林a>就不一样,尽管在被审讯中面临巨大的压力,他始终想与他的老婆见上一面,证明她不是自己所杀;给他所屈死的母亲上柱香。在这些希望实现之前,佘祥林a>是不会死,那怕是肉体上被折磨致死,他也是死不眠目,精神不死。正因为佘祥林a>的追求还没有实现,在其追求过程中,他的生命是不会停止的,所以佘祥林a>不会死。他要反复申诉,以求一线生机。佘祥林a>之所以不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与他不断上诉,包括其亲人不断上诉有关,他这种与外界抗争的行为,极大动摇了法官的对证据的内心确信,不敢轻易判处他死刑。
; t% u4 U, l+ m' N% a1 B  古人说,衰莫大于心死,在专案组的讯问中,潘余均看不到希望,或许是其死亡的一个重要心理原因。/ Q2 R' |% T2 \" r# T' L. O! d

+ l  T8 ~4 B  d/ b% p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100038  北京西城区木樨地南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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