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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文治“老赖”是谁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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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ke 发表于 2009-2-25 21: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9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会签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惩治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报道称,今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犯罪行为,将成为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人民日报》2005年6月20日)。
" c4 {  {6 _0 E, }    如果对法院执行工作没有足够的了解,可能会认为此举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将有力地震慑恶意欠债不还的“老赖”。但如果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就会发现,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合发文显现出的只是法院的无奈。
# A& }1 \* i- j, Y& s5 I“执行难”,也就是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大难点,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部分当事人恶意欠债不还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02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等作了明确规定,使该条款的执行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 }- X1 w+ c) L3 l0 v1 e# R
    那么,广东省高院为何还要联合发文?这是因为法院在执行该条款过程中遇到了阻力。尽管大量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但真正按照“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罪”来惩处“老赖”的案例并不多。: Q3 @1 g* z3 q
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罪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密切配合,分工负责。但法律对此规定虽然明确但操作性不强,法院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宁可对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处以司法拘留等处罚,也不轻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所以,联合发文的要害在于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责,有利于提高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法定职责需要发文才能得以落实,岂不是法治的倒退?
5 p2 i5 l9 ^$ f2 U' l3 }2 C    该《意见》最后明确,“司法机关之间因意见分歧而发生争议,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的,可以报请同级党委政法委或分别报告上级机关协调处理。”这似乎是给了法院实施权力的保障,但更显示出了法院的尴尬。将本应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权力,上报到一个并无执法权限的机关去决定,司法机关拱手将权力相让的背后是司法权威的丧失。显然,这并不是法院的本意,更与依法治国的方略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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