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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江苏省尚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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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羽灵 发表于 2009-2-26 20: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事件+ c! g& d# S! P0 t7 A
  20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获悉,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于6月24日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该《条例》中明确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该《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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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检率急速下降令各方担忧# l. E! x: f, e/ ?9 z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婚检中心有关负责人说,自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来,该院的婚检率由原来的97.12%下降至4.13%。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的数字统计显示:由于婚检率锐减,2004年疾病检出率为11.39%,其中严重遗传疾病17例,乙肝、肺结核31例,性病9例,性病检出率较2002年下降了39.08%。' _9 a; L* A' s; u, i
  该院副院长徐芾介绍,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施行,只是将婚检由“强制”改为了“知情”“自愿”,但许多人却误认为是婚检取消了,不去婚检而造成了许多悲剧。2004年1月至9月,该院共治疗了20位妊娠合并梅毒的孕妇,其中2例为宫外孕,2例早产合并新生儿颅内出血,2例胎儿畸形,1例死胎。南京市儿童医院新生儿门诊一个月要接诊数例新生儿淋病性眼炎,这是新生儿在母亲产道中被感染的一种性病,若不及时治疗,将会造成孩子终身致盲。而这些现象在以往是非常罕见的。4 K5 m6 Q/ e: q1 Y$ {
  婚检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医学手段,查清楚结婚男女的身体现状,筛选不宜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并作出是否能够结婚的结论,而这个本该由医学科学地做出的结论,现在却由结婚者自行决定,表面上简化了婚姻手续的繁琐,而实质上却导致了婚检上的失控,就必然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2 o: l. u$ L  p; Y7 e8 e; I
  省妇联曾就江苏婚检率下降做过相关的调研,发现主动婚检在实行中面临很大阻力,一是群众的主动意识还未上升到理性的文明程度;二是健康知识淡漠,对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科学性认识不够,认为自己没什么病,做不做检查都无所谓;三是政府和婚检部门对婚前医学检查的作用、意义及优生优育的宣传力度不够、也未得到普及;四是婚检费用较高,很多医院乱收费,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本属公民的权利异化成医院的权力;五是在低收入人群及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经济问题及基本医疗没有保障,很多人不会选择自愿婚检,即使是从前强制执行时,也有不少人选择逃避,所以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难度更大。
2 [# ^% b' B, v0 i8 x6 y  日前,农工民主党江苏省扬州市委在调研中也发现,自确定婚检成为自愿行为以来,婚检率急剧下降。为此,农工民主党扬州市委建议:加大宣传投入,让人们真正明确婚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婚检纳入卫生体系,减轻群众负担,提高人们自觉接受的积极性;调整婚检项目,使其更加符合婚检的主要目的;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使婚检部门公正无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快相关的法制建设,对刻意逃避婚检以及不履行婚检部门职责的当事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在通过宣传还没有将人们的婚检意识和诚信度提高到一定水平之前,有关部门应考虑对一些必要项目的检查仍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 a0 f0 N2 P, b/ C" C8 {  省人大法工委:9 s: m" Z/ Y0 t" N0 [. z
  尚无修改动议
6 [4 G& @' o4 E8 Y! Z& r3 d5 b  江苏有无可能参照黑龙江省的做法,修改“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条例》办法”,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呢?21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法工委王腊生副主任。王主任明确表示,近期内江苏没有打算对“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条例》办法”作出修改的动议。“关于婚姻登记中涉及的婚检问题我个人认为不是地方事务,而属于全国性问题,因而适合国家统一作出规定。”王主任认为,江苏今后是否恢复强制婚检还要看国家怎么规定。; q! o: J4 v  d9 b9 [, `! Y8 o* u
  省计生委:; g9 R' ^0 ], @8 c
  赞成婚检,最好国家埋单+ e9 s1 U" p2 R4 M1 i3 z
  “我还没有看到相关消息,目前没有具体的意见。从计划生育的角度说,我们的态度是中立。”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翁处长告诉记者,婚检是好事,最好国家能够承担相应费用,这样可以很好的解决自愿婚检率低的现状。同时,翁处长对黑龙江省的做法表示担心,恢复强制婚检可能涉嫌与国家立法相冲突。# v. c) Y* ]( m- b5 H% q7 X
  公共卫生专家:
' W% z  _- q" A8 f' c) ?  优生优育婚检远远不够
* s+ i: J/ T# H2 _- P0 |6 P' b8 L. ]1 d  作为公共卫生的专家,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王贝副教授对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表示赞成。“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强制婚检很有必要,可以限制一部分传染性疾病的传播,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但是,王教授也指出,普通的婚检只能对性病、肝炎等母婴传播性疾病进行筛查,对于更深层次的染色体基因性问题则不做检测,但是普通婚检时的口头询问家族遗传病史也是一种把关,建议怀孕期间应做进一步筛查。显然,王教授对国民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她建议政府部门不能将婚检作为营利性项目,多多采取经济措施刺激大家来婚检。8 q& _( z6 h9 Z; `* n# }
  医学、人口方面的专家认为,缺少婚前医学检查,不仅对婚后生活埋下危险伏笔,更对社会发展带来隐忧,至少会带来三大危害?一是遗传病的蔓延不能有效得到遏制。目前遗传病有4000多种,没有根本治疗的办法。二是传染性疾病得不到有效预防。如肝炎、结核病以及潜伏性梅毒、艾滋病,这些病除了威胁自己的身体健康外,还具有强烈的母体遗传性。三是优生优育得不到有效指导。
1 r0 q" ~# U" t8 o: O- u6 N  m9 n3 ?  法律专家:6 O$ s' F! M( ~, O9 n# A
  现行法律并不否定强制婚检8 s/ I2 S/ q$ w+ r) B7 O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杨大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则无此要求。但是,这并不是对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否定。对此,杨教授指出,推行婚前健康检查即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对贯彻执行《婚姻法》有关禁止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结婚的规定,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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