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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法官被刺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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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VgbbTxD 发表于 2009-2-26 20: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7月2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锡城的被告人邓文林刺杀法官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邓文林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 D8 Z3 f" U. @$ \2 z
  这桩刑事案件的案发,由另外一件民事纠纷引起。邓文林、邓珍(化名)夫妇三次打离婚官司,历时五年,因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均未离成。今年5月10日,第四次离婚官司在多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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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认定财产价值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邓文林认为法院对  财产分配不公,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怀恨在心,拿着菜刀走向惠山区法院……5 n/ l/ Y. R5 M: Q# t; n$ d1 y, b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19日,被告人邓文林携带菜刀1把至惠山区法院,欲找承办法官要求更改判决。当天下午4时许,该案合议庭审判长徐某在该法院418办公室向邓文林解释了判决理由,但邓文林对解释的理由不满。同时,其随身携带的菜刀被徐某发现而遭到责问,随即产生杀人念头。邓文林关上418室房门,即持菜刀对徐某头面部等处连续砍击。后邓文林被闻讯而来的法院工作人员制服而未得逞。经法医鉴定,徐某身上有七处刀伤,最长的达14厘米,最重一刀导致左胫骨骨折,骨头外露,构成轻伤。0 F+ J1 L0 A4 W9 e( h! u1 `
  发生在无锡的这起伤害法官案件只是一个缩影,然而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受伤害比比皆是,回顾近几年来一系列侵犯法官人身权利的案件触目惊心,据不完全统计,仅2003年以来,全国先后发生17起此类案件。
, k; |+ \5 m: w* E8 ~1 f  闭卷沉思,总感到因诸多因素酿就的悲剧必然会发生,但既然已发生就应从中吸取教训。法官也是公民,法官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从这些发生在法官身上的一幕幕惨剧,应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作深层次思考。
% A9 I2 L- _/ ^; c, r  思考之一:减轻法官负担,不仅基层法官企盼,也是当事人求公正的保障。无锡是经济发达地区,相应的案件数量也多,无锡审判人员人均办案超百件,列全省法院前茅。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处在超负荷工作状态,他们一年要办二三百件案子,最多的一天开了8个庭,一年办了445个案件。在实践中,基层法官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面对案多人少的现实,超审限的“红线”,促使他们办案“提速”。另一方面,要确保公平正义,须精雕细刻办案,使人民群众满意,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如何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每个法官必须交出的一张“试卷”。因此,当务之急应想方设法充实一线办案力量,为一线法官“减负”,使他们有精力有时间“琢磨”。
2 l! Q& F0 n/ o  思考之二:“当事人心理学”应成为法官必修课。庭上、庭下,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等不同诉讼阶段,当事人会有种种心理变化。作为法官应当能随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及时做好心理调节工作,化解发生的各种矛盾,这无疑是审判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当事人心理学”还停留在学术研究阶段,没有进入法学的学课之中,更不是法官的必修课,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要培养素质全面的法官,与时俱进地扩大法官的知识面,增进法官的实际工作能力,包括心理调节和疏导能力,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明理服判。法官应把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从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 g( D- @  X, X
  思考之三:法院须完善防范措施,法官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双轮驱动”不可偏颇。执法者的优势地位让一些法官淡化了自我防范意识,而没有想到原被告在利益博奕中,在得与失的嬗变之中往往会迁怒于法官。因此要提醒法官加强防范自我,做到有备无患。虽说法官应当“零距离”接触当事人,诉讼时亲民利民便民,但也得有个“章法”。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或完善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保障法官安全,以及防范突发事故的预警机制,包括接待当事人来访制度,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还须适当增加警力配置,应用高性能的安检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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