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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兰特”有问题 购车人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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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拿度 发表于 2009-2-28 16: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某高高兴兴买回了伊兰特轿车,不到一个月就陆续发现了油漆剥落、被拆装过等现象,遂将出售该车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和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近日,金某要服务公司退还购车款12万余元以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获得了太仓市法院支持。
4 d# r3 S% ?3 v- \# }2 S  2005年4月上旬,金某与服务公司签订了购买北京现代生产的伊兰特轿车一辆的合同,价款为12万余元。同月19日,服务公司派员与金某一起至销售公司将车辆提回太仓并停放于服务公司处,销售公司直接开具了购货人为金某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某向服务公司支付了车款。次日,该车经检验合格后,服务公司为金某代办好保险、贷款、上牌等手续后交付金某。当日金某即将该车送至汽车馆进行装潢。装潢人员发现该车后行李仓盖相邻的左后C柱外尖角处有油漆剥落现象。金某和服务公司进行交涉结果却不了了之。同年5月,该车玻璃损坏,金某在为该车更换玻璃的过程中,经检测发现该车有被拆装过的痕迹。后经上海市机动车检测中心检测,结论是该车右前翼子板与内挡泥板连接螺栓处的安装现状与左侧对应位置明显不一致,属拆装过;后行李仓盖外蒙表面有二处明显褶皱变形,属异常轻微碰撞所致。金某遂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 [) Z$ p0 V% D# D4 U! ]$ \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被告汽车公司作为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披露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应当强化经营者的责任。被告汽车公司向金某销售汽车时,未能告知该车辆右前翼子板拆装过的情况,侵犯了金某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某有权要求退还所购车辆,原告系向服务公司购买车辆,销售公司只是服务公司的供货商,开具销售发票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其承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销售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金某将轿车退还给汽车公司,服务公司返还金某全部购车款,另赔偿金某对车辆的装潢费、上牌费、车船税、车辆检测费等其他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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