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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租人将房屋租给危险分子最高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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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uan831 发表于 2009-3-1 11: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租赁当事人义务和租赁管理等行为、技术要求都做出了严格标准,违反规定的最多罚款50万元。
《管理规定》对出租人的违法均有不同程度的处罚。例如,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一下罚款;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而出租房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出租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以及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的,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承租人,《管理规定》里也有明确标准。如承租人未提供真实有效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自然人逾期不办处以100元的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办则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并由公安机关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接受租赁委托的房屋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物业管理公司未在规定限期内将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赵燕华 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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