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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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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cgqnw 发表于 2009-3-2 13: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近,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9年的“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发展”,倡导树立消费与发展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理念。然而,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问题双黄连注射液”等一系列食品药品安全恶性事件后,城乡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危害,对相关行业产生“信任危机”,包括近30万结石患儿在内的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消费者仍面临“赔付难”,消费者维权现状堪忧。
  行业“潜规则”流行:对消费者权益的公然蔑视
回首2008年,消费者权益维护的一个突出难点、痛点,就是一些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潜规则”的盛行。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公然蔑视。其中,以三鹿奶粉为代表的“三聚氰胺事件”,确诊结石患儿多达近30万名,其影响十分恶劣。
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王天仁告诉半月谈记者,问题奶粉及众多食品安全事件折射出的隐患,并不只是法律制度的漏洞,还有道德伦理的迷失。从企业角度看,三鹿奶粉事件以及之前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如前几年发生的“瘦肉精”、“吊白块”、“苏丹红”、“注水肉”等问题,这么多“潜规则”之所以接连出现,根本原因是企业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的缺失。
据统计,2008年全国消协组织共接待来访和咨询438万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638477件,其中消费者对商品的投诉主要集中在食品、房屋装修建材和汽车等方面。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周海亮介绍,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严重、产品质量堪忧、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现象较为突出。同时,随着农村消费的升温,各种假冒伪劣商品“上山下乡”,农民逐渐成为消费维权的“弱势群体”。从今年2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广家电下乡政策,农民购买彩电、冰箱等家电可获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这本是让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经济得发展的多赢之举,但个别地方仍出现一些不法商家借家电下乡之名,将废旧家电翻新、以次充好、假冒名牌销往农村市场,损害了农村消费者利益。
频发的消费者权益侵害事件,不仅危害广大人民的身心健康,也给我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一些垄断、准垄断行业企业,借助其在市场准入中获得的“高地”,仍然习惯于我行我素、唯我独尊地经营,对公众的权益诉求不屑一顾,严重影响了消费和谐。
  消费维权仍未跨过三道“坎”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当前,我国消费维权仍未跨过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消费者自我维权能力弱等三道“坎”。
——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能分散。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尚待完善,一些新兴的消费领域缺乏应有的质量标准。如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几十部,但由于是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较窄,尚无从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办法,留下执法空隙和隐患。而且,负责食品安全的有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各自为战、相互推诿的尴尬局面至今无明显改观。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王天仁说,企业是一个赢利组织,但赚钱必须要讲“良心”, 必须要遵守职业操守和商业道德。如果突破了法律的底线,赚到的钱就是不义之财。当前,很多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缺失,企业见利忘义,不惜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
——消费者自我维权能力弱。当前,我国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由于总体文化程度不高、维权意识差,自我维权能力弱。特别是在广大农村,价格往往是决定购买行为的唯一标准,农村成为假冒伪劣产品倾销的重灾区。农民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常常投诉无门,或因投诉不便自认倒霉。
  提升“消费安全指数”刻不容缓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实现“消费与发展”,当务之急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消费环境,切实提升百姓“消费安全指数”。专家建议,我国应加快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顺部门管理体制,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畅通消费维权诉求渠道。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周海亮建议,我国应抓紧出台食品安全法,将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均纳入食品安全法的监管范围,真正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食品安全管理动态监管体系,从立法层面上根本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将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赋予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妇女团体以及各种产业组织、专业团体等,由这些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实施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主体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确保法院有利于消费者的判决真正惠及不特定多数人。
——理顺部门管理体制。专家建议,我国应加快完善市场监督体制,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消费维权管理机构。如对食品安全监管,我国目前的由一个部门综合协调,以多部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只能是权宜之计,应确立一个监管部门全权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尽快改变各自为政、多头执法的状况。
——加大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改变过去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状”。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应被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同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渎职、违规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予以严肃责任追究。
——以制度建设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王天仁认为,我国应加快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某些方面的限制,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企业坚决摒弃只顾自身经济利益、不顾消费者生命安全的行业“潜规则”。
——畅通消费维权诉求渠道。山东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忠武等专家建议,仲裁部门应广泛建立消费争议仲裁庭,人民法院建立小额消费争议法庭或巡回法庭,简化诉讼程序,方便消费者诉讼;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援助金,并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 (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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