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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厂偿债起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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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欣usv 发表于 2009-3-2 13: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起原本简单的执行案件,因有关部门的介入而变得复杂化,执行被迫搁浅。盐城市亭湖区亭湖街道办事处的“把关”行为,引来社会广泛争议。而无奈的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成业物资有限公司、盐城市恒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则惶惶不安,到处寻求帮助。  A5 J# H7 k1 s% ?/ c3 t' F
  盐城市城区立新五金厂,系亭湖街道办事处下属企业,2002年、2003年分别欠下成业公司和恒联公司货款17万余元、13万余元。经起诉,亭湖区法院于2003年4月判决五金厂偿付成业公司货款17万余元及利息、诉讼费a>6600元,于2004年12月调解五金厂偿付恒联公司货款本息14.9万余元及诉讼费a>、保全费7380元。2 G, n' b8 e% T' U6 k# ^
  判决生效后,成业公司即申请法院执行,因五金厂房产和土地均被抵押而无法实现债权,直到2004年12月15日盐城市中级法院组织的五金厂房产和土地拍卖会才有了转机。* F% }5 _; ]7 V3 K5 G
  拍卖会缘于五金厂的一笔银行贷款。2001年1月,五金厂与盐城市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五金厂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最高额1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作为五金厂的主管部门,亭湖街道办事处函告商业银行:“五金厂系我处下属企业,我处经研究,同意五金厂以位于市区黄海东路43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2824.5平方米向你行作抵押,申请流动资金贷款。”8 R; l/ X9 R0 I) w
  五金厂与商业银行为申请人,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为五金厂在盐城市区黄海东路43号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824.5平方米申请抵押登记。盐城市国土管理局和盐城市政府经审查后,在审批表上盖章批准予以登记,并发给《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盐城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查,对五金厂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抵押登记,并发给《房屋他项权证》。其后,商业银行累计发放贷款94.5万元。五金厂对贷款本金及约定利息未能按约归还,商业银行遂向盐城中院提起诉讼。: C$ k; y$ h* Q7 w9 P5 ^
  盐城中院经审理,认定五金厂以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要件齐全,符合法律法规a>的规定要求,合法有效。遂判决,商业银行有权对五金厂的抵押物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有权对五金厂抵押担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缴纳相当于出让金款项后的剩余部分价款优先受偿。
! R8 ?1 x' A" i! W+ p# z# X6 H  成业公司代理人陈旭堂告诉记者,五金厂的房地产经过拍卖,被南京某投资公司以268万元拍得。除了支付抵押贷款本息110万元、五金厂工人“三金”56万元外,剩余的100万元应分割给有合法依据的债权人。但办事处一方面喊着要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形象,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一方面却干预司法机关执法,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L: o& O8 V* D9 b0 B  K) {3 U% t
  记者从盐城中院了解到,拍卖会结束后,经过相关处分程序,五金厂尚有部分款项在该院执行局账户上。因为亭湖法院已经为执行成业公司和恒联公司的债权而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加之五金厂的要求,盐城中院执行局计划将余款转入亭湖法院,但因亭湖街道办事处对余款去向提出异议而“中止”。办事处认为,1998年,他们对五金厂进行了改制,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土地使用权由办事处租赁给改制后的企业有偿使用。办事处三产——滩涂农贸市场占用五金厂的1318平方米的土地,1996年经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讨论后,由五金厂出让给农贸市场,故要求法院将余款处分给办事处或者农贸市场,而不同意支付给两债权人。1 r/ L$ B% y# x+ K, l
  对此说法,五金厂厂长滕官政不以为然。滕厂长告诉记者,1998年的改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改制,工商登记名称没变,人员性质没变,工人工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延续至今,生产经营还是服从于办事处的决定。五金厂的2824.5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也一直登记在五金厂的名下,本来就属于五金厂的,包括农贸市场租用的1318平方米。因此,两债权人的债权应当从拍卖余款中实现。五金厂已经向盐城中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将拍卖余款汇到亭湖法院账户。
. ?4 }- x8 W7 y/ D5 a% Q  恒联公司代理人任中章对记者说,法院对五金厂黄海东路43号全部房地产进行查封、评估、对外公告和拍卖整个过程中,都是以五金厂为所有权人的,办事处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发现拍卖后有余款时,办事处就称部分房产和所有土地属于其所有,干预公正执法。
8 H2 U% u' {" A; w) O  随后,记者采访了省内的一些法律专家,意见主要有两种:一种主张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毫无疑问应当属于五金厂,拍卖所得当然为其所有,余款由法院执行给两债权人。另一种意见是,审查五金厂的改制,看其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改制,是否做到彻底与办事处脱离,然后再确定债权债务的处分。9 d! s# h) w! r; O. G
  对此,本报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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