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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法院开庭审了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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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tea1984 发表于 2009-3-2 13: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2005年8月1日新浪网消息,7月28日,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索赔案。原告是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的一名副庭长王女士。王女士要求液化气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等5万余元。对于王女士的索赔,液化气公司认为,王女士索赔的证据不足,并表示将听从法院的判决。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http://news.sina.com.cn/s/2005-08-01/08236578188s.shtmlA>)。
2 q6 A  L" @& s' `* l) d  法官受伤,作为同行我深表同情;其提起赔偿诉讼,我表示支持,因为法官是法律的执掌者,其生命安全自应受法律保护。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诉诸法律是正当选择。我一直主张,作为社会一分子的公民,不论其职业是握有生杀大权的法官还是土里刨食的普通百姓,是日进万金的巨贾还是仰人鼻息的乞讨者,在法律的天平上,他们的生命权是受同等保护的。法律的阳光普照众生,照耀好人也照耀恶人,正如那部脍炙人口的作品中所说“人的灵魂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
$ D" X; [3 W- {5 G0 {( X! M  但我对这个案件还是有所质疑。本案的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等都在连山,而被害人又是连山法院的法官(还有副庭长职务),这样的案件由连山法院审理结果无论如何,从程序上讲都是不公正的,难以服人。因为在法律的天平上,原、被告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被告无论如何有实力,他面对的都是受害人王法官的同事(甚至是王副庭长的下属),在我们这个“乡土”社会里,无论是出于“同事”之情还是“乡里”之谊,更尽一步还有出于共同职业群体所产生的“物伤其类”感,都足以置液化气公司于不审而败之地步。
4 _$ x) p. I( i. z4 \9 D! \) W  这令人不禁想起前几年发生在古都西安的“中级法院法官故意杀害中级法院院长”案。不说这个案子判得对不对,单是这个案子仍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就让人持怀疑态度。据消息说,这个案子的两名被告人(正确的说法就是犯罪)仍在大呼冤枉,其中这就是重要理由之一。前些天,报上刊登了安徽阜阳中院刑庭法官判了自己经济庭同事的消息(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3/3360691.htmlA>),笔者曾评论“安徽阜阳中院刑庭法官判了自己的同事”。原来,一直认为西安的案件有些历史味道,安徽案件因为“整个烂掉了”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3362116.htmlA>),没想到又出了个连山案件,真让我等法律人无话可说。是不是真像人所说“法院是最不讲法的地方”?为什么我们的法院、法官不知主动回避,我们的当事人又不知主动申请他们回避呢?. g$ m, k) F+ Y- v+ |  w
  众所周知,回避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专家指出,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受这一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的法官在审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回避制度是应司法公正之需求而设置,是自然公正原则于现代法中的引申。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其实就这个执行案件来看,无论是适用民诉法的规定,还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王副庭长以及连山法院申请自行回避都是有法可据的,而对被告方来说,自然依上述规定亦可在主审法官、法院不主动“让贤”的前提下申请其回避。 出于公正的考虑,由葫芦岛中院指定下辖其他县级法院异地审理或由自己直接受理,更能从程序上保障了被告的权利,也是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我就搞不明白,于我等愚笨之人都能看出的问题,为什么一个法院的副庭长甚至整个法院就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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