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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让法律人看不懂的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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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snutr 发表于 2009-3-2 13: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日报》是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机关报,由司法部主管。作为全国十二家主流媒体之一,它是中国目前唯一向国内外发行、立足法制领域的中央级法制类、综合性专业报纸(转引自法网介绍)。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我是法制日报的忠实读者。而作为中央级大报的法制日报,也因其新闻的权威性给我工作带来了极大方便,可以说,她一直给我值得信赖的感觉,是我工作和学习的良师益友。作为一名法官,一名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每天我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学习《法制日报》。但读了2005年8月9日4版《早恋酿出苦果? 掐死恋人受惩》一则法治新闻(配文照片),却让我这个法律人无论如何是难以明白了。0 Z& W: g. P4 S( D5 l
  照片文字说,2000年7月,刚刚17岁的郭义(化名)与初中同学a>小丽(化名)建立了恋爱关系,因家庭反对,几年后两人分手,但仍耦断丝连。2005年3月在他们外出去天津的路上,二人万念俱灰,遂想一起去死,郭义先将女友扼死后自首。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义有期徒刑13年。3 G/ E! F% Q% I( G- b. E- h
  这就让人无论如何不明白了,明明是“一起去死,扼死”,为什么后来又来了个故意伤害罪?为了试图明白,我又仔细分析了两罪的构成要件。
  f( C8 E7 K& P3 C; I! h. [+ x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 14 周岁末满 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 L5 l5 s2 [+ G# _! U+ B! ?- v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2 、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6 o( F( M( ^) }# ]4 A. n  刑法教科书对相约自杀还作了明确规定,是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 W# ?9 B7 Z0 O7 P. {# \* a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2 Q* f( \# Z4 `" N) ^! y
  因此,笔者越分析越得出结论,本案应定故意杀人罪。于是就怀疑,是不是印刷错误(须知这是有关媒体常犯的错误)?于是试着在百度上度了一下,先度了一下作者王文波的名字,没想到人家是专业记者,用了0.001秒,相关网页12200篇,度了一下北京一中院,相关文章也不少,好在本人是超级百度迷,度了一下“王文波 北京 恋爱”,终于找到了《早恋酿苦果? 男友掐死恋人受惩罚》(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2655A>)
- X& D) x: ~- b9 L; P5 h' _2 s* o  全文如下:中国法院网a>讯:郭义(化名)17岁时就开始与女友小丽(化名)谈恋爱,因家庭反对,两人分手,但仍耦断丝连。在二人外出去天津的路上,郭义将女友扼死。8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义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今年22岁的郭义是北京市密云县的农民。2000年7月,刚刚17岁的他与初中同学a>小丽建立了恋爱关系,尽管小丽的父母极力反对两人交往,但陷入爱河的两个年轻人根本听不进劝说,在朝阳区租住了一处房子过起了同居生活。过了几年,小丽的父母并未认可这桩婚姻,仍坚决反对二人在一起。久而久之,小丽感到二人这样下去不会有什么结果,于是就向郭义提出分手,但两人并没有从此一刀两断,仍保持联系。今年3月1日,郭义来到小丽的宿舍,并翻看了小丽的日记。从日记的字里行间,郭义发现小丽与其分手后不久便又结识了新男友,郭义当面质问小丽,小丽则告诉郭义新交的男友并不能给她带来爱情的结果与幸福,并表示她愧对与郭义的感情,并产生了轻生跳楼的念头,被郭义劝阻了回来。看到小丽依然爱自己,郭义决定带小丽打车去天津玩几天,算是二人爱情的终结。当两人承坐的出租车行至京津唐高速路收费口时,司机嫌路途太远就将二人弃至路边,让他们打别的车去天津。无奈之下,两人便步行向前走,走了一会儿,小丽说她走累了,二人就在高速路边一低洼处歇脚聊天。这时,郭义发现小丽的情绪十分低落,总是念叨“即使现在这样,以后也不能在一起”,最后小丽就对郭义说:“我心理压力太大了,你把我掐死算了!”而后,小丽还在郭义随身携带的一本书上写下了一封载有对不起父母等内容的遗书。“你死了也没用,不如两个人一起死”,郭义伸出左手掐向小丽的颈部,小丽并没有任何的挣扎便窒息而亡。在做了几次人工呼吸之后,小丽仍没能醒过来,郭义就跑向高速公路企图自杀,但被一名司机责骂了一顿后,郭义又产生了救小丽的念头,打通了父亲的手机电话。在接到儿子的电话后,郭义的父亲拨打了110,郭义被抓捕归案。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根据被告人郭义的供述及提取的遗书,认为不排除郭义是按被害人小丽的要求,将被害人掐死的可能,因而酌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郭义是应被害人要求去杀害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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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郭义作案后,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可视为自首;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及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对郭义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2 x# T( {+ J; ?
  原来,还真是报纸出了错误。一家中央级法制报刊犯了这样的错误,真是让我们法律职业人犯了难。还好,多亏有网络,要不然,这个难题我可真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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