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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查分”急需公益诉讼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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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eww11 发表于 2009-3-2 13: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高考、中考之后,很多省市在媒体上公布了高考查分热线,尽管北京、上海、海南等省市今年“叫停”了有偿查分,但仍有一些省市在收费查分公共管理部门把学生考分作为“垄断信息”出卖给声讯台和短信服务商,声讯台与短信服务商经过加价之后再转手“倒卖”给广大的考生,这种奇特的“考试经济”,着实让他们赚了个盆盈钵满。
! ~" @3 t* W& Q9 p1 T4 ???? 查分收费的声讯服务一直以来遭社会反感,其不义之财所赚取的方式不仅是道义的不公,更是对法理的违背。有偿查分在多方面涉嫌违法,但多年来却无法得到有效的制止,以此种违法行为的社会效应和司法救济途径而言,应当有一场公益诉讼来就此较真法理,从而使其醒悟和收敛。
2 @9 k/ n6 M1 Z. ]) x( A??? 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它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面目出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为不具有实质处分的性质,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后,能够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3 h" {5 r' V$ _7 S* g, d??? 近年来,河南省、江西省等检察机关也就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就“有偿查分”一事来说,有关部门把考试成绩这种公共信息资源进行“倒卖”、经营、牟利,这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a>中是不能容许的,教育部门有不履行法定义务之嫌,且构成了对公众知情权的侵犯,因此在多方面涉嫌违法。检察机关应当也完全可以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教育部门、声讯台和短信服务商等有关方面的行为无效,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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