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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经济环境变化在司法领域已现明显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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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vXduGy 发表于 2009-3-3 19: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2日下午与网友在线交流,就人民法院去年在应对金融危机、处理一系列重大公共事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就加强自身建设、反腐倡廉等方面回答了网友提出的一系列问题。
在近两个小时的访谈中,大家提问踊跃,沈德咏答问坦诚。现将在线访谈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通过抓好局部工作
实现对全局工作的最大的支持
网友:对于我们每个中国人来说,2008年都是刻骨铭心、终生难忘的一年。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您对过去的一年感受最深的是什么?

沈德咏:冰冻灾害,藏独骚乱,汶川大地震,第29届奥运会,神七飞天,金融危机等等,每件大事、难事、喜事,都牵动着我们的神经、考验着我们的智慧和能力。我认为,在这一年里,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大局观念、责任意识得以充分体现。面对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面对利益多元的复杂形势、繁重艰巨的工作任务,首席大法官王胜俊院长提出了两个重要观点,一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二是“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第一要务”。这两个观点对于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人民法院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全局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立足于本职,着眼于自身,通过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实现人民司法事业自身的发展和进步,通过抓好局部工作,实现对全局工作的最大的支持。

去年,我们围绕经济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制定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保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开展了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为主题的全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月活动;针对抗震救灾、恢复重建、问题奶粉等一系列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司法政策和法律适用意见。可以说,经历2008年,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作用更加显现,地位也更加重要。

  宏观经济环境变化
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
网友:金融危机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话题,法院也不例外。有一种说法,诉讼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也是预测经济走向的“风向标”。那么,我国经济受到金融危机冲击,法院受理的案件有什么变化吗?

沈德咏:当前,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全国法院统计数据显示,民商事案件2008年总体上升15%左右。从这种上升中体现出一些趋势和特点:

一是东部沿海地区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有大幅上升趋势。部分企业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人民币升值压力影响,产品成本增加,出口市场萎缩,导致资金周转阻滞,不能正常还贷。金融机构在紧缩贷款的同时,加大了对违约企业债权清收力度。银行信贷紧缩又导致民间借贷迅速增加,由此引发了一些民间借贷纠纷。

二是买卖合同纠纷主动违约比例增大。中小企业面临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压力,而很多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产品交易的买卖合同早在年初甚至去年就已签订,签订合同时有利可图,到履行期限来临时已变成赔本买卖,生产越多亏损越大,相当部分企业宁愿选择主动违约。

三是劳动争议案件增幅较大。在企业效益普遍下滑、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的状态下,部分企业通过减少劳动力、减少报酬以降低开支,劳资矛盾随之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

四是企业改制遗留问题逐步暴露。这些企业实际上是在背负大量到期负债的状态下运行,在市场状况良好时,问题被暂时掩盖,企业效益下滑就会使这一问题迅速暴露。在债务企业涉诉案件中,由于企业财产基本上都已经抵押给金融机构,银行期望通过实现抵押权保障资金安全,职工则期望以这些财产兑现企业拖欠的劳动债权,金融债权与职工利益之间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

五是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以及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的劳动密集型、资源消耗型和出口依赖型的企业,被诉现象比较突出。比如房地产业、纺织业、机械制造业和出口加工业等过度依赖资源和劳动力的传统行业。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高科技企业由于对资源和劳动力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则相对较小,涉诉企业也要少得多。

  密切关注金融危机引发的案件
依法采取稳妥慎重的处理办法
网友:作为一般不太接触法院的网友来说,我们的确没想到这场金融危机在法院诉讼案件中体现的这么明显。针对这些现象和情况,法院采取了些什么措施?

沈德咏:面对新情况,既需要我们扎扎实实办好每一起案件,更需要我们多学习、多思考,自觉地把审判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密切关注因金融危机引发的案件纠纷,依法采取稳妥慎重的处理办法。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认真分析收案形势,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合理把握涉企业债务案件的审判尺度,注意利益平衡,多适用调解、和解和司法重整等法律调节手段,妥善、慎重处理涉企业诉讼案件。

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若干意见》,深刻理解和领会文件精神,并严格遵照最高法院提出的相关具体要求审理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同时,各高级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主动、有效地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些法院还向有关方面提出预防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司法建议,在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制裁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障企业发展、依法规范经济秩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

  高度重视地震灾害引起的法律问题的
司法政策和法律适用研究
网友:去年的汶川大地震必将成为中国人永远也抹不去的痛苦记忆,但中国人民在大灾大难面前所表现出的英勇不屈的精神,也必将永远激励着我们。在应对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中遇到许多法律问题,最高法院做了不少工作。您能向我们介绍一些情况吗?

沈德咏:面对这次特大自然灾害,如何发挥审判机关的作用,加强法律应对工作,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是摆在最高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从地震一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就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作出安排。同时,从抗震救灾的司法需要和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出发,高度重视对地震灾害引起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司法政策和法律适用研究。最高法院抗震救灾协调小组专门下设法律政策组,密切关注灾情进展,及时掌握信息,对因灾害可能带来的各类案件,研究相关的司法政策和适用法律问题。

从我们发布的几个文件,就可以看出我们在救灾过程中关注的一些工作。首先是针对灾区稳定问题。地震发生后,出现了一些不利于灾区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人在网上造谣;有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有人传播恐怖信息;有人以募捐为名实施网络诈骗,等等。为此,我们发布了《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第二个问题是,在地震灾害中,大量人员死亡、失踪,家庭关系发生变化,大量财产毁损、灭失,需要在法律上明确下来,这对稳定人身、财产关系,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我们作出了《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死亡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发布了《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第三,灾后重建中也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我们为此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抗震救灾款物犯罪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出台解决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明确了相关司法政策,有利于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目前,我们正在起草《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努力根据灾区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司法对策,解决涉灾法律问题,为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贡献。

依据法律和国情
处理重大社会公共事件
网友:去年既有天灾也有人祸。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关于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大家不太理解。您可以就此谈点什么吗?

沈德咏: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及时对三鹿奶粉事件可能发生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提出了应对意见和措施。这是一个重大社会公共事件,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一些问题是不可能单纯依靠司法就能解决的。但我们没有消极等待,而是积极依据法律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就有关方面提出的民事赔偿方案,从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赔偿资金筹集渠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等提出了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处理这一重大社会公共事件,总的原则是“责任企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政府协调督促落实并对困难患儿家庭给予救助、法院依法受理赔偿诉讼”,我认为根据这一原则处理这一社会公共事件,有利于保护绝大多数受损害婴幼儿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纪检监察工作延伸
强化对审判执行经常性监督
网友:您曾担任中央纪委常委,又在关键时刻受命空降上海处理社保资金有关案件。现在,大家都很关心最高法院自身的反腐工作,有网友问到黄松有案件,您能透露些现在调查的进展情况吗?最高法院有什么办法避免再出现这类现象?

沈德咏:2008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涉嫌严重违纪开始接受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经我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同年10月28日依法免去了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目前,该案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黄松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审查,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外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为此组织开展了一场联系本院实际最直接、最生动、最鲜活的廉政警示教育。根据查找出的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主要原因以及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切实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制定了“五个严禁”: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并公布了举报电话。最近,我们还建立了廉政监察员制度,把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直接延伸到审判执行部门,强化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经常性监督。

  查处涉嫌违反“五个严禁”规定超过130人
严格约束司法行为和业外活动自觉性明显增强
网友: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发布“五个严禁”受到广泛关注,其实大家更关心到底查处了多少人。您能和大家交流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沈德咏:我很赞成网友的观点:执行“五个严禁”规定,关键是要在查处上见实效。我们的基本态度就是,对群众举报的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要一查到底。已经查实的,严格遵照《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规定,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严惩不贷,绝不心慈手软,绝不网开一面,绝不姑息迁就。我有一个不完全的统计,自1月8日发布“五个严禁”规定以来,截止到2月25日,全国各级法院共查处涉嫌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超过130人,其中正在调查的95人,已经作出处理的44人。在这44人中,移送司法机关的27人,给予刑事处罚的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0人,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3人。

说到一个规定的成效,数据是一个重要方面,但并不是全部。对于这个规定,我们认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通过建立健全贯彻落实“五个严禁”的工作机制,推动了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二是通过深入的思想发动,使法院广大干警加深了对执行“五个严禁”规定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三是通过结合“五个严禁”开展纪律教育,使广大干警严格约束司法行为和业外活动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四是通过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规定的内容,公开相关举报电话,进一步拓宽了人民法院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也使广大干警增强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五是通过积极查处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害群之马”,使广大法院干警受到了深刻的警示教育,同时也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人民法院惩治自身腐败的坚定决心。

  已完成《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9—2013)》起草工作
网友:您今天交流的主题是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法院的司法改革应该是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记得您曾说过不改革就没有出路。2009年,法院的改革有什么新办法?

沈德咏:2008年是人民法院实施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最后一年,也是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后,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为实施新一轮改革做好调研论证等准备工作的一年。我们在开展全国范围的调研后,对前期改革中的主要经验和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和人民法院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归类和分析,已经完成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起草工作。就法院自身来讲,去年,我们根据王胜俊院长提出的“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突出重点,必须求真务实”的新要求,主要是围绕加强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加强司法管理、提高审判执行绩效,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特别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来推进司法改革工作。应当说,各项改革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效。

司法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倾听人民声音
接受人民监督,维护人民利益
网友:您曾专门写文章倡导司法的大众化,有人认为这好像不讲法官的专业化了。您能借这个机会再就这个问题和网友交流一下吗?

沈德咏:首先应当明确,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我研究这个问题的逻辑起点。
司法具有较强的职业属性即司法专业化已形成共识。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的权威来源于公正的裁判。渊博的学识阅历、精深的法律素养、缜密的逻辑推理、丰富的司法经验,是法官作出正确判断、确保公正司法的根本前提和内在要求。因此,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司法专业化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推动,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司法大众化是相对于司法专业化而言的,司法权在本源上属于人民,司法服务的对象应该是一国之内最广大的基本民众;司法制度在设计上应该适合广大民众的需要,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审判的方式方法、审判的组织形式、审判的场所应当最大限度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法官所依赖的知识、使用的语言、司法文书的格式与文风、生活方式和道德情操等应当与广大民众的现实生活基本保持一致;法官审理案件应当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以增强其社会阅历和综合知识,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应当有组织地发动民众与职业法官一起从事审判活动;应以民众的意见作为评判司法工作成败与否的最终标准。

司法大众化与司法专业化并不矛盾。司法大众化并不是大众司法,并不是全民皆可做法官或一味盲从民意,也并不是代替当事人或包办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在坚持司法专业化的基本标准、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突出强调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突出强调司法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依归。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最明显的差异在于司法的人民性。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倾听人民的声音,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增强群众观念,贯彻专群结合的方针,不能脱离群众孤立办案,封闭办案将司法工作神秘化。只有让人民群众走近司法,亲近司法,参与司法,信赖司法,让司法大众化重新归位,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赢得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赢得最为真切的群众拥护,赢得最为强劲的群众支持。

沈德咏还就我国的死刑政策、司法解释的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等问题与网友进行了广泛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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