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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久虎律师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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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viflpb 发表于 2009-3-3 19: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气寒西北何人剑, ! h4 G$ v2 a  C$ l& v+ g
  声满东南几处箫。 ) q8 F9 L7 a( n, t+ M8 o
  ──作者题记,引龚自珍《秋心》致朱久虎律师a>FONT>% k7 Q; Y6 J0 z1 v! E6 t( I" r

" {  b3 c& K: u2 E; {: W! L  在6月24日《国际金融报》报道了朱久虎律师a>被正式逮捕的消息以后,7月14日,一直以稳重著称的《法制日报》报道了朱久虎律师a>的境况:今年5月,北京杰通律师a>事务所的优秀律师a>朱久虎在陕北代理陕北油田案A>,案件源于当地政府用行政手段禁止民营企业家在陕北开发油田,从而引发行政诉讼。5月24日,朱久虎在陕西靖边县失去了任何消息。在代理过程中,朱久虎被陕西省靖边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 “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此前同样被刑事拘留的 的8名民营石油企业老板。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引出案中案,竟发展成代理此案的律师a>也被当地政府送进了监狱。, l6 l# [+ [) _
  朱久虎的夫人委托高博隆华律师a>事务所合伙人李和平律师a>赴靖边要求会见朱久虎。靖边警方拒绝了律师a>的会见要求,理由是 “该案涉及国家秘密”。6月3日,朱久虎家属委托北京晟智律师a>事务所赵小波律师a>和北京中山世佳律师a>事务所张清华律师a>赶赴靖边,要求会见被拒绝。 6月6日北京杰通律师a>事务所收到的正式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没有提到该案涉及国家秘密。6 月11日,北京泰福律师a>事务所主任肖太福律师a>和高博隆华律师a>事务所李和平律师a>受朱久虎家属的委托前去会见朱久虎,虽然他们在靖边、榆林作了多番努力,至今会见朱久虎的要求仍然被拒绝。《法制日报》感叹: “会见朱久虎律师a>竟然如此难”。7 A3 y" e, L2 T
  事件发生后的长时间内,国内少有正式媒体的报道和评论,最初正式谈到此事的是《中国改革》2005年第7期发表的江平先生的评论,江平先生指出,陕北油田行政诉讼案件及朱久虎案件是“行政强权在侵犯人权和私权”。我们先不去谈行政诉讼的裁判的合理与合法问题。朱久虎律师a>即使涉嫌所谓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罪,也是两个轻罪,首先要考虑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没有律师a>的会见,被关押的朱久虎律师a>无法对自己取保候审; 被捕以后,作为普通公民成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管其罪名是否成立,都应当受到公正的待遇,保障其会见权。从报道来看,朱久虎于5月24日与妻子最一次通电话,至今无法与家属和律师a>见面,他处在与外界完全隔绝之中。
1 I! o0 E/ ~2 Y& y" m  C! P  对于侦查期间的被关押者与律师a>的会见权,国际人权公约和相关刑事司法规范从保障人权出发,确立了一系列规则。《关于律师a>作用的基本原则》第 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a>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各个阶段”显然包括了在侦查阶段。而在侦查阶段选择律师a>的时间应当是“迅速”和“及时”,《基本原则》第 7条规定:“对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a>联系,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 48小时”。《基本原则》第 8条规定: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a>来访和与律师a>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会见律师a>不仅应当毫不延迟地得到保障,而且是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9 c- ]3 M0 y- A6 P1 A0 q" h$ V-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也规定了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a>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a>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a>,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a>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但靖边公安机关依据此条以涉及国家秘密为名拒绝朱久虎会见其律师a>。( }) x& p2 o. t( C' C  g3 F9 F
  实际上,朱久虎所涉嫌的上述两项罪名在案情或者案件性质上,都和国家秘密无关。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涉及的内容是企业权利,是地方政府权力与公民财产权利的冲突问题,何来国家安全,哪有什么国家秘密。公开的秘密是行政权力干涉司法,当地政府以稳定的名义、滥用我们国家“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借助人民给的司法权力,阻止律师a>的合法执业行为。现在,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而剥夺会见权,就象捏在当地司法机关手中的一只小鸟,其是死是活外人是没有发言权的。 当地司法机关为什么会敢于这样违法办案,使自己成了割据于我国统一法治之外的独立王国,原因在于当地公检法机关成了当地政府执行地方政府命令的鹰犬。 ' c0 o8 ]7 n7 Q7 S& ?3 c
  现代社会在行政权力之外另设司法机构和司法权力,除了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以外,一个重要的目的是防止行政权力侵害公民权利,在行政诉讼中甚至于政府还可以成为公民的被告,即司法要作为中立的机构解决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陕西的地方政府虽然也在名义上设立了司法机关,但是行政与司法不分,司法只是一种摆设,是行使其行政权力、掩盖行政压迫更具有权威性的工具,因为这种方法可以获得一个“这是经过了公正审判的”的遮羞布,这时司法起到的是强权爪牙的作用。公安机关以各种借口不让朱久虎与他聘请的律师a>见面,实质是秘密关押、恐怖司法,是侵犯人权、践踏自由,目的是为了隐瞒案件的真相,以司法的名义打击维权律师a>,维护不可见人的地方利益甚至于贪污腐败,因此又是腐败强权在正义面前虚弱和脆弱的表现。
( |2 u0 i& ^8 a6 l  律师a>虽然在政府强权面前是弱势群体,但与普通公民相比,他们还是这个社会的相对强势的群体。他们尚且自身难保,遭受无理关押,在司法中得不到公开的待遇,那么,我们的国家怎么去维护普通公民的利益。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可以看它如何对待那些犯罪的人或者被怀疑犯罪了的人。陕北司法机关对朱久虎律师a>的秘密关押 ,让普通民众怎么建立起对法律公正的信心。更可怕的是,对这样一起重大的案件,我们绝大多数媒体都保持了沉默,似乎在等待权威媒体的“通稿”。这样一种境况,难道不让我们感到恐怖:假如我们普通人,成为了陕西省靖边县公安局的阶下囚,我们会有什么样的结局。看到朱久虎律师a>的遭遇,我为中国法治的前途和命运而担忧,为每一个可能被公安机关关押的公民而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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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_& \7 c2 M! N  资料拉链:0 F" p0 [! Y$ H. T% ~1 y4 u5 |( X

( n- P8 _. ^0 v( c  B0 s" g  1.民营油企主办律师a>朱久虎正式被捕,国际金融报,2005-06-24, % x# ~! M6 g6 x3 o% o
  http://biz.163.com/05/0624/09/1N0KUIDB00020QFA.htmlA>。
" |4 u5 E  v; Q/ o% K  2.记者 邢晖,会见朱久虎律师a>竟然如此难 ,法制日报,2005.7.14,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5-07/14/content_167423.ht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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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江平:行政强权在侵犯人权和私权,《中国改革》2005年第7期,http://business.sohu.com/20050707/n226229970.shtm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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