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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逼媒体助其寻女 竟然持刀挟持路遇幼童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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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tTBLCT 发表于 2009-3-4 11: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在深圳市发生荒唐一幕:为让媒体帮助自己找回女儿,一犯罪嫌疑人竟光天化日之下持水果刀挟持一幼儿。日前,这名犯罪嫌疑人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
2月16日1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麦某携带一把水果刀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黄埔雅苑二期北侧人行道,遇到正推着婴儿车的路某,突然起意要求路某联系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栏目组。该要求遭到路某拒绝后,麦某将路某两岁的女儿沈某抢到怀中,右手持水果刀指着沈某的胸口,威逼路某立即通知110民警和第一现场的记者到场,路某随即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对麦某进行劝说,后麦某将沈某还给路某,并将作案工具水果刀交给民警。沈某仅受到惊吓,并未受伤。事后查明,麦某的同居女友将二人非婚生女儿麦某阳带走,并声称已将麦某阳送人。麦某思念女儿,求助第一现场栏目组帮助其找回女儿未果,彷徨之际出此下策。
麦某以非法剥夺被害人沈某人身自由为要挟,以达到其借助媒体寻找女儿麦某阳的目的,该目的尚难以被认定为非法诉求,故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麦某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在公共场所持械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犯罪对象沈某又为年仅两岁的幼儿,社会影响恶劣。为此,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麦某。(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万丽红 甘兢)
  以案释法
  本案涉及两个罪名: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二者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即都要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但二者又存在本质区别:1、犯罪目的不同。绑架罪的犯罪目的是勒索他人财物或者以他人为人质;非法拘禁罪是为了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2、客观表现不完全相同。在绑架罪中,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只是手段行为;而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往往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行为。
本案中,麦某胁迫他人以求得到媒体相助,其动机是为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因此,不符合绑架罪的主观要件:即为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绑架他人。但其行为又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当然,麦某到底构成何罪,还要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和犯罪情节等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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