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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议案助推官员财产申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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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肥仔 发表于 2009-3-4 11: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有关公务员财产立法的问题,已经不是做不做的问题,而是如何做的问题。今年我以《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法律案的形式提交议案,希望给立法部门提出较为具体的建议。”今天(3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德云刚到住地,他带来了《关于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引人注目的是,议案附了一份6000多字的法律草案。
韩德云代表连任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这是他第四次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代表议案——他于2006年率先领衔提出《关于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2007年、2008年又连续两年建议将《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承担“终端反腐”功能
“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前几年我只是提出建议和议案;去年我提出议案后,收到了监察部的督办意见,称正在积极做工作;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和我们所里另外6名律师一起,开始起草法律草案,希望通过这一制度设计,提出更具体的条款性建议,进一步推动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
对于提出法律案这一做法,韩德云代表把这当做“自己作为人大代表的一种履职方式”。据他介绍,按照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代表在提出进行某项立法或对某个法律进行修改时,最好附法律草案文本。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来源于两份文件——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实践中,因为这两份文件对于申报对象、申报范围界定过窄等种种先天缺陷,实施起来鲜有成效。曾经有专家指出,在案发之前,一些腐败分子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元的家产,根本就没有因为两个规定的实施而有丝毫显露;在近年来不断增加的腐败案件中,更没有哪一位贪官是因这两个规定的实施而翻身落马。
在韩德云代表看来,这两份文件属于政策性文件,并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其申报对象范围较为狭窄,且未涉及其近亲属,申报范围也只规定了基本收入申报,没有要求全面申报财产状况,受理机构缺乏监管权威性,责任制度太过温和。
韩德云认为,目前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中最大的障碍是公务员存在抵触情绪。究其原因,在于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具有“阳光法案”和“终端反腐”功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就使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先天缺陷,未能和公务员制度相伴相生。因此,许多公务员对于这一制度存在本能的抵触。”
韩德云表示,近年来,很多官员贪污腐败案都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尽快通过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弥补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这一缺陷,就会使整个社会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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