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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应将林业农垦等法院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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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lnsym 发表于 2009-3-5 21: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4日,来自吉林的张文显代表在驻地房间内修改议案。 居杨 摄
      采访时,张文显代表给了记者两张名片,一张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另一张是“吉林大学理论研究中心主任”。两张名片两种身份,表明张文显不仅是一名谦谦学者,更是一名执法者。用他自己的话说,从一名法学教授到一名大法官,改变的是岗位和职务,不变的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这个几近无奈的现实已经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
吉林省有18个林区基层法院,35岁以下的法官一个也没有。
“多年来几乎没有新法官补充队伍,如何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如何保证林区司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代表皱了皱眉头,不无担忧地对记者说。

在今年的两会上,张文显准备提交一份关于尽快理顺铁路、林业、农垦等部门和企业法院管理体制的建议,记者就此采访了他。
部门和企业办法院弊端显露
谈及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张文显首先肯定地说,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进一步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法院的外部性体制改革和内部性体制改革均取得新的进展,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然而,有关铁路、林业、农垦法院的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缓慢,严重制约司法公正,妨害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张文显直言,这已成为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政企分离,特别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这种由部门或企业办法院的体制,越来越显露出其问题和弊端,越来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协调、不适应。

公正性受到当事人质疑
“由于这些法院人财物均由部门或企业管理,干部也主要由部门和企业派出,有些法院院长同时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这就难免滋生部门保护主义和企业本位主义。”
张文显举例说,如果当这些法院审理其所属部门或企业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时,或者这些部门或企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就很难保证公正裁决。
“即使做到了公正裁决,也难免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质疑,损害法院的公信力。”
这种管理同时也不利于法官队伍建设。张文显曾专门就吉林省林业法院作过调研,他发现,林区法院干警既有省定林业编制,也有林业局自定编制,两种编制人员均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序列。干警工资没有保障,许多业务骨干流失,干部队伍老化,干部交流极少,多年没有流动和招录新人。

张文显说,由部门或企业管理的这些法院的人员多数属于企业编制,而企业编制管理远不像公务员管理那样严格,其用人标准、进人程序、晋职升级也不规范,这就严重制约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此外,由于一些企业经济效益欠佳,许多法院经费紧张、装备落后,干警生活困难,企业一方面不能吸引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却有很多法律人才流失,从而制约了这些法院的发展和审判功能的履行。

建议与部门企业彻底脱钩
鉴于上述问题和弊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树立国家的司法权威,张文显建议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将铁路、林业、农垦等法院一律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由国家核定机构和编制,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院人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律职务,由政府财政保障法院行政经费,实现法院与部门、企业彻底脱钩,改变部门和企业办法院的现状。

  应取消“开发区法院”
与铁路、林业、农垦法院类似的,还有在名目繁多的“开发区”所设置的法院。
张文显告诉记者,“开发区”法院在性质上实际上与铁路、林业、农垦法院性质是一样的。“开发区本质上不是严格意义的行政区划,但是,公民诉讼却是按照属地主义原则进行诉讼,公民的诉讼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就很难说。”

他认为,应该取消开发区法院,而取消不是简单的“撤销”,而是应该理顺体制,使开发区内公民的诉讼权利得到更有效地保障。
“今后要防止再出现类似的‘开发区法院’问题,这一问题也需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以解决。”张文显最后表示。(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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