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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委员建议:刑法增设欠薪逃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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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YmfccX 发表于 2009-3-6 21: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为朱征夫委员。记者王建军摄
去年10月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让不少老板尝尽了苦头:订单日益减少,资金链濒临断裂,手下的员工几个月没领到钞票。一小撮老板连夜卷铺盖逃之夭夭,留下员工哭天喊地无人应答。
“这些黑心老板之所以能跑,之所以敢跑,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刑法这方面的缺失。”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征夫委员建议,刑法应增设欠薪逃匿罪。

他举了一个例子,2008年10月发生在东莞某玩具厂的恶意欠薪事件涉及劳动者7100人,拖欠工资2400多万元。11月份发生在长安镇韦旭鞋厂的欠薪逃匿事件涉及劳动者2100多人,拖欠工资600多万元。

“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理应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但由于刑法对恶意欠薪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一些企业经营者公然漠视劳动者的权利,有的甚至把欠薪作为一种牟利手段。”朱征夫委员愤慨地说。

朱征夫委员认为,在发生欠薪逃匿事件后,各地应对措施都难以真正治本。
第一种,地方政府因受害劳动者的压力不得已采取政府垫付,即政府埋单。这种方式,不仅不合理,客观上还可能对欠薪逃匿行为形成放纵和鼓励。
第二种,责成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这无异于让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上缺少相应规定。
第三种,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追讨,这种方式追讨欠薪既无法满足受害劳动者迫在眉睫的生活需要,也无法让企业经营者个人对企业欠薪承担责任。由于目前欠薪逃匿行为没有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发生在外资企业的欠薪逃匿行为,也无法通过引渡和司法协助方式对应当承担责任的外国经营者进行跨国追究。

深圳、东莞、青岛……随着金融危机的升级,我国的部分沿海发达地区,除了国内欠薪逃匿行为增多,外资非正常撤离现象也越来越多。
“在这个大背景下,设立恶意欠薪罪,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恶意欠薪者就显得非常必要。”朱征夫委员说,刑罚虽然是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应当慎用,但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其所惩治的仅是那些主观上是恶意、而造成后果又比较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欠薪者。

而对于恶意欠薪罪的内容,应从这几方面考量:其犯罪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和雇主;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客观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具危害结果,即行为上能够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结果上造成了劳动者群体上访、拖欠数额巨大等严重后果。而对恶意欠薪罪的量刑则应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为宜。(记者
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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