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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岩代表建议:制定保安服务法明确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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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太空 发表于 2009-3-6 21: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为陈先岩代表。
保安管理不规范,保安标识混乱,保安素质良莠不齐……谈起保安行业的现状,身为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文峰派出所民警的陈先岩代表深感忧虑。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保安服务涉及面越来越宽广。”陈先岩代表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各行各业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超过1500万。如何科学规范地界定保安行业,提供高效、安全的保安服务,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因此,1500万保安亟需一部“安身立命”之法———保安服务法。

“内部保安”须去公安机关备案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黑保安”一词曾成为人们对那些胡作非为“保安”的代名词。打伤业主,小偷小摸,甚至公然与执法机关对抗……而这些所谓的“黑保安”,往往出自非保安服务公司派驻而由企事业单位自己配建的“安全保卫人员”。

陈先岩代表介绍说,对于单位自建保安,通常的说法是内部保安。目前,这些保安有相当一部分数量。或者说,其数量远远超过真正保安公司的保安从业人数。
“保安如果不能给公众提供一种安全、到位的服务,反倒给百姓带来侵扰,那么这样的保安就很难称得上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保安。”陈先岩代表表示,所有的保安包括自建保安单位的保安,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到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否则,他们从事相关服务是不合法的。

陈先岩代表建议,保安服务法应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自建保安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对保安服务企业、自建保安单位、保安服务培训机构和保安员的投诉,纠正和查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违法行为。

  保安不法行为给予明确禁止
以前,屡屡有这样的不法行为见诸报端:因怀疑偷拿了超市东西,超市保安就随便搜查顾客,甚至有的保安还限制顾客的人身自由。
“保安并非国家执法机关人员,随意搜身、限制人身自由显然是非法的。”陈先岩代表表示,保安服务法要明确规定,保安员应当依法、文明提供保安服务,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此外,保安服务法应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等不法行为。

保安合法权益需要法律维护
“我们小区的保安看起来年龄都很小,他们在执勤时往往是赤手空拳,一旦遇上歹徒,他们可能都无法自卫。”保安素质参差不齐,这让很多市民难免产生这样那样的疑问。

陈先岩代表告诉记者,保安服务法对从事保安的人员应设立一道“门槛”,符合标准的才能从事保安这个行业。
陈先岩代表建议,保安员至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二是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三是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除此之外,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据公安部权威统计,2007年全国保安共抓获26.4万名犯罪嫌疑人,挽回经济损失43.8亿元。与此同时,全国共有60名保安牺牲,4700多名保安负伤。
“保安守护大家的安全,谁来维护保安的权益?”陈先岩代表建议,保安管理是否可以参照律师行业管理,成立中国保安协会等类似的机构,来维护保安的合法权益。(记者
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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