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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法院要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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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wbkcu 发表于 2009-3-7 09: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众所周知,北京是我们的首都,聚集了全国的精英。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我一直对北京的同行之水平是佩服不已的。但读了2005年7月25日《法制日报》一版《北京律师a>进法院不再安检》一文(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5-07/26/content_173024.htmA>),我倒有点怀疑自己的判断力了。
; M7 O) H% |$ \% d& l??? 原来,此前北京的律师a>进法院要进行安检的。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200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4〕14号公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这是当前法院实施安检的唯一法律依据。该规则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a>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由此可见,从最高法院的规定看,对律师a>的安检是区别于一般当事人的,只是“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且与公诉人享受同等待遇。但我们注意到,在北京却不是如此,报道中说,“我们辩护律师a>进入法院大门,第一个与公诉人的不同就是要接受安检,平等的对抗关系无法体现。”我就不明白,难道北京的法院就不受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的约束?人常说,穷乡僻壤皇帝远,王法执行易走样。北京是天子脚下,北京的法院何以不受上级法院规则约束恣意行事?
; G2 H% a! V% m+ H+ i???? 既然最高法院已有明确规定,却偏不执行,而自行其是,搞一个《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保障律师a>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规定“律师a>持本人有效律师a>执业证依法参加诉讼进入法院时,律师a>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全检查”。并在全国大报的重要版面和位置大肆张扬,说“法院对律师a>工作提供便利,律师a>的顾虑将被打消”,这真让人怀疑北京同行的水平和能力了。
5 m2 M8 Y  ~) O8 L( h$ \# U* n??? 也不只是怀疑北京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其实,这更是“法院造法”主义的体现。现在,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政法机关,习惯于出台一系列规定,无非是上级有关法律法规a>和规定的简单重复,偏偏说成是对上级精神的细化,然后大张旗鼓地宣扬,似乎就达到了目的,对落实与否是没有人真正关心和重视的。这种现象在小地方特别突出,从网上摘下,替换一下地名,修改几处不适当之处,就成了结合本地实际。必须承认,本人作为一名研究室工作人员,就多次出台过这样的文件(相信诸位读者相信这是平生只为稻粮谋,所谓端人饭碗受人家管,不得已而为之)。5 j: O" k+ f& |* B
??? 但作为北京一个高院再出台这样的规定,就让人无论如何不能接受了。此之谓爱之深要求愈高。或许,针对部分法院和法官不遵守或变通执行上级规定的实际情况发个通知提个醒强调一下并无不可,且大为有益。但非得搞个什么意见且说是首创就让人实在难以容忍了。
2 A9 p, N1 ^4 u2 H?? 频繁的发出台规定以细化上级规定,“层层造法”的不良现象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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