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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涨法官工资触动立法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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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qkkks 发表于 2009-3-7 09: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南京7月2日电? 江苏省南京市近日传来消息,有关方面表示将提高南京市法官的收入,而改革的目标就是使法官的收入要高于同级的公务员收入。这一也许是首次见诸于报端的拟涨法官工资的火爆新闻引来热议纷纷,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南京的改革目的是正确的,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积极意义。
8 C4 L/ D5 p( [6 u! W, w) D  一、“国家规定”迟迟不出台不断加剧着现实不公
; G! @- {* P5 ?( L" H  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a>》(下称旧法)第34条、第35条和与之对照的2001年6月30日的修正的该法第36条、第37条完全一致,只字未变。旧法第34条: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规定。但该条所规定的“国家规定”在经历10年之后的今天,却仍未见胎动,仍然是一个立法盲区。这反映出立法不配套和立法严重滞后的现实,更导致法官的特殊增资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法官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法落实。不时有一些较为优秀的法官退出法官队伍从事律师a>等职业或者考入经济发达地区的司法机关就是这一问题的具体反映。当然,说一千道一万,还需“国家规定”早日出台才“有法可依”。 9 y) E! n% f  j& U( w. h% p0 ]
  二、法官应享受高于相应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
* U+ ]! J5 z- f  首先,这是一个经过专家论证并上升为人民意志即国家法律的论断——前述的第34条和紧接着的第35条(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就是最好的证明;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a>》第73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和第74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关于公务员工资的规定与法官法关于法官工资的规定刻意保持着一定的差别,也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6 W  ~1 D# O' U7 n
  其次,支持前述论断的理由还有: ! I. t) G2 S) @; E8 Y# W
  一是打破大锅饭的理念具有普适性。一个企业要正常发展,就必须打破大锅饭;同理,一个国家的各个公务行业要充满生机活力,也必须打破大锅饭。而海关、工商、税务以及电业、电信、民航等部门行业正享受着事实上的高工资、高福利待遇也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些都为创设单独的法官高工资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和事实支持。 2 d, X: {5 k( o/ r
  二是法官职责重大,工作辛苦。在行政序列中,职务级别越高,责任就越大,工资待遇自然就越高,这既是现实,也广为国人接受;同理,担任法官的条件(如学历为本科且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等)较一般公务员苛刻,且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普通公务员任职是不需经过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居中独立裁判(行政序列中则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维护社会最后正义——经典之说就是“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责任自然也较相应公务员重大;另外,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飞速增长,而种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却是法官的绝对数量在逐步下降,最终结果是法官审判工作异常繁重和辛苦,因劳累过度而英年早逝或残疾的法官不时出现——典型代表就有已经去世的有铁法官美称的谭彦以及股骨头坏死的全国模范法官李增亮等,这都说明新时期担任法官须付出的越来越多,法官责任越来越重大,法官工作越来越辛苦,因此,法官理应享受相对较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法官的尊荣不能仅仅体现在人大的一纸任命上。 ; s, \( g6 _7 D) w1 M' a, j' V5 s
  三是法官职业具有特殊性。从现有有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法理上看就能发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前述任职条件和程序以及工资制度等方面上的差别不再赘述;从等级这一方面上看,法官分为4等12级(法官法第18-20条),与原《国家公各员暂行条例》和公务员法a>所规定的公务员等级不一致;从法官所服务国家机关的性质和所行使国家权力的性质这些方面上看,显然,人民法院属于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司法权)——审判权具有中立性(或称被动性),具有通过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权的功能,是宪政体制下的一种重要国家权力,尤其重要的是今后它还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人民政府则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行政权具有主动性,也是宪政体制下的一种重要国家权力,其管理范围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等等。以上这些差别都表明,法官职业与其它公务行业相比有鲜明的特殊性,这必然要求应对法官实行特殊的管理制度和相对的高工资高福利制度。事实上,法官序列特有的等级就是对法官实行特殊管理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我国类似的特殊管理制度还有:国家对警察(包括人民法院中的司法警察)实行警衔制,对海关工作人员实行关衔制,对外交官也实行衔级管理制——当然这些衔级都对应着相应的高工资标准。不无遗憾的是,法官的等级却无相应的工资标准对应,对法官一直实行普通公务员工资。
9 y, i2 J& J) R  四是我国已具备实行法官高工资高福利的条件。据近年来的有关数据,全国法官总数约30万——应该说现在的数量要比30万更少,这在目前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的总和——6000万中只占极小的部分(约1/200),比警察的总数也要成倍地少,而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国力不断增强,并且最初由理沦界发动的法官高工资制,已逐渐被实务界、高管层乃至部分社会公众所认可——南京之举和云南省南华县之举(《人民法院报》7月18日2版:国家级贫困县参照警衔工资给法官核发政法津贴)就是很好的实证,从而形成了越来越广泛的共识,因此,对法官实行高工资高福利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
( i( C1 q; m, I# S- ^0 z  五是现行法官工资制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这在前面已有所触及,在此只列举一个最为典型例子——法院中奇怪的脑体倒挂现象:同在一个法院,相对来说,司法警察的工作是辅助于审判(即法官)的,是比较简单有时甚至是比较轻松的,但他们的警衔制工资却比法官的普通公务员制工资高出不少,因此,可以说这是法院中的脑体倒挂现象——这个比喻虽然极不准确,却也比较形象。再联想一下,让护士的工资高于医生的工资,这合理吗? ! ~6 F% I, e/ k. Z, G
  时代呼唤法官高工资制度,南京拟涨法官工资之举虽然缺乏“国家规定”的支持——这有违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不足为取,但其改革目的正确,并且既触动了现有的立法肓区,又宣传了应对法官实行高工资制度这一现代理念,这又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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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7 w3 m( `) E& _  (作者单位:47210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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