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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法保证“草根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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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yone0769 发表于 2009-3-7 09: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最新表决通过《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在山西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如果有候选人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  H$ ]6 u3 ~$ R  F5 E
  应该说,山西省人大制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尝试,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但是,山西的规定还存在局限性,就是对付贿选依然采取了“一经查出,当选无效,接着重选”的办法。这没有威慑力,不足以从根本上阻止“贿选”的形成。这既说明山西的立法还有待完善,也说明地方性法规难以解决所有问题。. u8 R- k6 R4 M- S1 L! P: V' I( q
  随着农村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践的不断发展,这种各地“自扫门前雪”的做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难以解决有关问题;另一方面,各省的地方性法规也有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长此以往,既不利于统一执行法律,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L- I1 @. m7 L
  今年,我国将有18个省区市的30万个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民政部在2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对农村选举中的合法竞选与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明晰,澄清社会的模糊认识,使选举规则操作性更强,是选举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民政部的通知精神并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没有威慑力,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贿选”等基层选举中的问题。
. H/ X  s- n) o' ?; o  保证村民选举权利对于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现在的村委会选举已经不是选不选的问题,而是怎么选,怎么选好,在什么规则下选好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眼下农村村委会选举还存在大量问题,引发大量矛盾和争端,不利于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 e- @  c3 y& N  依法确立选举制度,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最坚实的制度保障。我们期待建立一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以完善的法律来保证农民的民主权利实现,保证“草根民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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