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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骗小灵通 坐牢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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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fmxox 发表于 2009-3-8 08: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26日,毕某因先后4次以他人名义或盗用他人身份证为手段骗取价值1万余元的"小灵通"26部,被文登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
5 s+ x$ d! K' d" K4 J$ g  2005年4月下旬,毕某听说某通信公司的代办点某商店正在办理赠机业务,只要有一个固定电话号码作担保,写上机主姓名,再交三十元钱,就可以获赠一个小灵通手机。如此简单的手续让毕某产生了"歪念"。他先是自己想了几个电话号码,通过114查询出真正机主的姓名,然后就来到某商店办理赠机业务,谎称这是给朋友代办的,固定电话的机主都知道,结果便顺利地拿到了几部小灵通,事后毕某便以150元的价格将小灵通转卖。几天后,毕某再次来到某商店,打算一次性办理14部小灵通,这一次,商店老板为慎重起见,要求毕某提供办理人的身份证号码,毕某就"灵机一动",跑到一小旅馆抄了几个旅客住宿登记的身份证号码,结果又一次得逞。1 j, @! _6 R1 }! N1 T8 X+ \& a  q
  两次得手,毕某尝到了甜头,胆子便大了起来。从4月份至5月份,毕某连续四次在这家商店处,采用虚构固定电话号码、盗用他人身份证的手段,骗得朗讯小灵通16部,中兴小灵通10部,实物拆款共计人民币10100元。, x3 B9 I( f4 d+ \
  因毕某办理的业务大幅增多,商店老板就打电话给提供担保的固定电话机主落实,结果却让他大吃一惊,所有机主均否认用自己的固定电话担保过小灵通赠机业务。又联系毕某,毕某的电话却打不通了。商店老板遂报警,毕某很快便被抓获归案。
6 O3 @0 h7 i8 T7 q  H- c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9 T" R( a6 |9 M2 _, I- w7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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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山东文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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