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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院长建议:法定刑以下量刑权下放至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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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olo448 发表于 2009-3-9 14: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代表建议修改刑法第六十三条,这一观点的核心是:现行刑法规定,法定刑以下量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该修改为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或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这位大法官用大量数据和事实力推他的观点。
刑法第六十三条几近虚设
“这个很重要,它涉及司法体制改革。”这位大法官说。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其中之一。就宽而言,审判实践中该宽的如在法定刑幅度内则容易得到落实,而宽到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则由于程序设计的原因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现行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难理解,要经最高法院核准的立法目的,是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但是,新刑法实施十余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这一法律规定几近虚设了。”左院长实事求是地说。
据统计,最高法院1998年至2008年的11年间共收法定刑以下量刑报核案件579件,同期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共6985534案,报核案件不到万分之一;按33个高级法院、军事法院计算,平均每个法院每年报核的案件是1.6案。诚然,谁也无法确认该有多少案件应当适用法定刑以下量刑,但任何一个法律工作者都清楚这个比例远不是该条法律规定正当合理适用的比例。

以山西法院为例,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2006年前只有区区两案报核,这显然不是法律规定适用的正常形态。
下放法定刑以下量刑权
为何案件这么少?左院长分析:实践中需要适用该规定的案件轻罪居多,而层报至最高法院核准时间又较长,许多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或二审时,被告人羁押时间可能已超出法官认为应当量刑的时间,法院只好根据被告实际羁押时间作出量刑裁判,而不再报核。

此外,相当多的法院、法官关注更多的是作出的判决不违法,而不积极追求个案最大化的罪责刑相适应也影响该条规定的正当使用。前年到去年广东许霆ATM机盗窃案审理期间,媒体又沸沸扬扬地曝出“云南版许霆案”、“浙江版许霆案”等就是例证。

毋庸讳言,1997年刑法将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核准权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直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在限制了一定程度存在的量刑恣意的同时,也限制了对该条规定的正当合理适用,以致于全社会乃至相当多的司法人员对此规定比较陌生。大家也无法认同这样的量刑权配置: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判处一案件被告人死刑,却无法决定一个被告人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处罚。许霆从无期徒刑改判五年有期徒刑后,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期待“许霆案”能够“激活”法定刑以下量刑制度,让这条“沉睡”的法律条文复苏起来,为了让“许霆们”都能享受法律制度的恩泽。

最后,左院长如此结论:现行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必要修改为,“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或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记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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