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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宽严相济 去年批捕重罪2686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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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n 发表于 2009-3-9 14: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委员今天(8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凝结了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经验,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全国检察机关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

宽与严有机结合实现最佳执法效果
“如何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偏颇某一方面,确实是贯彻这一政策的关键所在。”朱孝清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几个要点。一是全面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宽严结合。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当前的实际,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要进一步解决“宽”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但决不意味着可以不要“严”,如果对严重犯罪不严厉打击,社会怎能和谐稳定?因此,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朱孝清说,对严重犯罪中具有的从宽情节,或轻微犯罪中具有的从严情节,也要分别予以宽严体现,防止“从严”就一味地严,“从宽”就一味地宽。

二是区别对待。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从宽和从严的处理。
朱孝清举例说,比如说要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犯罪手段是否残忍、犯罪后果是否严重等方面考虑是给予从严还是从宽处理,再比如说要根据犯罪人的情况,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多次犯罪还是初犯、是否真诚悔罪等方面考虑给予从严还是从宽处理。通过区别对待,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是严格依法。宽要有节,不能法外施恩;严要有度,不能法外加重。这里的“节”和“度”就是法律,也就是说,宽和严都必须依法进行。

四是注重效果。宽严相济的关键是“济”,强调的是宽与严的有机结合、有机统一和良性互动,从而实现最佳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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