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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应当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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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wwsnt 发表于 2009-3-9 15: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8月7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北京律师a>研讨会上,《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透露了上述信息。
2 |9 o! N! j) Z  Y6 n3 j  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如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案等也多以维权者败诉而告终,公益诉讼的缺失成为我国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缺陷。# K1 N. Q% G$ L  v" r2 v
  参照国外经验,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还是理论上存在的阻碍。一方面,应当取消对原告主体资格不适当的限制。在现行的诉讼制度中,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遵循“直接利害关系说”,即原告必须是与侵害后果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否则就不享有起诉权,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使公众接近公益诉讼、享受司法保护的机会十分微小。另一方面,应当扩大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公共利益,无论是对刑事违法行为,还是对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只要其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就应当受到公益诉讼的司法审查。同时,应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建立适应我国法律体系的有限判例制度。, Q& [! G+ F% c/ `
  笔者建议,公益诉讼应当入宪,而不仅仅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因为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赋予有关主体对侵犯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将使保护公益的诉讼权利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肯定。另外,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中,分别设置相应的公益诉讼专章,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受理条件、诉讼范围、审判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完整规范的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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