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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鉴定 级别不清 缺少统一标准 司法鉴定需法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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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ccjrm 发表于 2009-3-10 17: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立法有明显的滞后性,不能适应实践发展,为此我建议制定司法鉴定法。”丛斌代表如是说。
丛斌代表认为,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重复,导致多头鉴定和鉴定结论互相矛盾;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不清;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未能得到体现;多数鉴定专业领域均无统一标准可言;司法鉴定的范围无具体规定,影响了证据制度的严肃性。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丛斌代表建议将司法鉴定法列入立法计划。
丛斌代表说,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关系到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针对司法鉴定立法刻不容缓。(张庆水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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