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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爆破黑煤窑3人被熏亡 家属索赔两审败诉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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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6078 发表于 2009-3-13 19: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死者父亲在通往煤窑的路口,被设置的关卡阻拦,未能进入出事的黑煤窑。记者张沫摄 来源:京华时报
在(北京)门头沟区清水镇执法队炸毁非法开采的小煤窑几个小时后,3具尸体却出现在小煤窑的洞口内,3人均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者家属当年向清水镇政府和小煤窑主杜克松(已被判刑)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历经两年,一审、二审却都败诉。不肯认输的死者家属在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的刘博今律师和刘琳律师帮助下向北京市高院提起申诉,并最终拿到了由高院院长池强亲自署名的裁定书,裁定书中认为原审法院对镇政府在爆破过程中尽到的安全保护责任与警示义务审查不清,决定提起再审。昨天下午1点30分,此案在一中院开庭。  

3名死者分别为丁某(未成年)、周京斌以及刘百臣。提请再审的就是这3名死者的亲属。昨天的庭审,双方在3名死者均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亡地点在小煤窑洞口内等具体情节上都没有异议,长达几个小时的辩论,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焦点问题上。

最终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清水镇政府不同意法庭调解,在双方质证、答辩并陈述意见后,一中院经暂时休庭择日再审。
庭上交锋
焦点1 执法队有无义务现场警示
刘琳律师提出:“镇政府仅仅点燃引线等炸药引爆后随即离开,这并不代表完成爆破。”刘琳指着自己专门购买的《爆破安全规程》说:“按照规程,进行爆破有严格的信号要求,其中解除信号这一条中明确要求: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警戒)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刘琳强调:“清水镇政府执法队错误的将不该封堵的窑口封堵,没有进行通风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更没有人看守,而洞口内的一氧化碳含量是正常值的390倍,这直接造成了3名死者在进入洞口不到几米就中毒死亡!”

清水镇政府代理人则反驳说,清水镇执法队是根据指示进行执法,爆破后已将窑口封闭,执法行为并无不当。执法队队长补充说:“你说的那些爆破注意事项都是为了安全生产,而我们进行爆破就是为了不让人进入非法窑口,爆破后怎么可能再去进行通风?”

焦点2 本案是否为特殊侵权案件
刘博今律师认为,此案不属一般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而是特殊侵权案件中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刘博今律师提出:“这条规定后的法理应该是无过错赔偿,就是说,即使高度危险作业的执行人无过错,但只要不能够证明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那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这个案子,除非政府能够举证,说明死者在明知到窑口内有致命的一氧化碳还故意闯入,政府才能够免责。而现在执法队离开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百姓入内,政府本身就存在过错,更加不能豁免。”

清水镇政府代理人则强调,杜克松所开煤窑为非法窑口,具有危险性,任何人不得进入,这是一个常识,3名死者的行为不是正常行为,其死亡也是因为闯入已经掩埋的窑口而造成的,其本身行为有过错,其死亡与政府无关。

  庭外现状
  三名死者尸体
两年尚未火化
昨天,3名死者的多名家属都赶到了北京。
“两年了,人还躺在冰柜里,停尸费都14万了。儿子死了后我跟他妈妈也离婚了,我不是为了钱,我就是为了给儿子讨个说法。”死者小丁的父亲丁杰说,儿子死时才17岁,刚经历了一场交通事故,当时正在他的暂住地养伤。

周京斌的女儿现在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她出生时,她的母亲难产死亡,两年前又失去了父亲,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孩子到现在都没有入学。(记者
周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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