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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六年不执行 太原首次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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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CROMq 发表于 2009-3-18 10: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件长达6年的案子,能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努力下,拿到我们的钱,真的非常感激。”今天上午,马东生代表11位申请执行人手持感谢信,感激地对记者说。这是太原市对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成功执行的第一案。
1999年1月到7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了一次性买断云山鞋业10年铺位的协议书。因被告太原市隆德昌鞋业有限公司不给云山饭店上交租赁费,导致停水、断电无法经营。隆德昌鞋业有限公司法人李毅,拒不退赔马东生等11位原告的租金。2002年9月,原告向太原市中院起诉了李毅。同年12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李毅败诉,判其返还每位经营户本金3.6万元、赔偿损失费1万元。由于李毅拒绝赔付,2003年初,11位原告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理,该案走向了执行程序。尽管动用了诸如限制李毅高消费、不允许其出境、限制其买卖房屋等所有执行手段,但均未有果。考虑到李毅有能力执行,但其却长期逃避拒不执行,太原市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首次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罪,于2008年6月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在强大的压力下,今年3月,李毅委托代理人与11位经营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曹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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