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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500万公积金炒股巨亏 证券公司副总被改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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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发表于 2009-3-18 18: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12月13日,就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陈其明涉嫌挪用亿元公款及受贿一案被提起公诉即将审理之际,兰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接到举报线索称,该中心尚有一笔委托购买国债的资金未收回,500万元住房公积金面临损失。警方立案侦查后发现,受托购买国债的某证券公司副总经理马成良,利用伪造的国债交割单,将这500万元资金全部配置给私人炒股造成巨额亏损,马成良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2008年7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马成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马成良以500万元并非某证券公司的公款,且以将该款用以配资炒股的行为应为公司的职务行为为由,提出上诉。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唯量刑过重,最终对马成良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
  500万公积金流入股市
2004年8月,中央有关部门出台政策严令禁止住房公积金在二级市场购买国债,更不许委托中介机构以委托理财方式投资国债。在此之前,住房公积金成为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用以扩展业务的觊觎之物。每年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下达购买国债的任务,当时已然有很多住房公积金流入到投资市场。早在2000年2月,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在某证券公司开设了“兰州住管”的资金账户,其后陆续购买了总计2000万元的国债。当时,某证券公司均能连本金带收益如数返还给管理中心。当这4笔购买国债协议到期后,时任某证券公司副总经理的马成良于2004年初,多次找到时任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陈其明央求继续签约,并最终以投资500万元、年收益率为5%的协议续签了为期1年的购买国债合同。
  配资炒股为赚佣金
实际上,在马成良的私自安排下,某证券公司并没有拿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的500万元去买国债,而是分别将300万元、200万元资金高息配资到两名大客户名下用于炒股,以“增加股民的股金量,从而扩大股票交易量,证券公司借以收取佣金增收”。但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毫不知情,并如约收到了由马成良炮制出的两张假国债交割单。其实,大客户炒股连连赔本,3个月后,500万元资金只剩下360万余元。其后,这两名大客户名下的多笔股票交易均由马成良亲自操作完成,但也未能力挽狂澜,仍然造成巨额亏损。协议到期后,虽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催要,某证券公司始终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直到陈其明挪用公款、受贿案爆发,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职负责人才发现500万元住房公积金面临损失。
挪用公款领刑12年
该挪用公款案在侦查、一审过程中,兰州警方和法院先后将追缴的500万元赃款发还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庭审时,马成良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且将500万元配资于股东后收取配资利息、赚取交易佣金的行为,也应视为证券公司的职务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成良身为国有证券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既不经会议研究决定,又无请示上级主管的情况下,利用个人掌管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客户资金挪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故其辩解理由均不成立。兰州中院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节,鉴于赃款已全部追回,最终改判马成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新华网甘肃频道-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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