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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观念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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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nqGaXD 发表于 2009-3-18 18: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代人权——和谐权 % w, q7 U2 B; h8 s' I: h4 t
  “人权观念是和谐社会a>的必要条件”,“和谐权是超越前三代人权的第四种人权”。9月9日上午,在世界法律大会a>“人权:世界和平与发展”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关于人权问题的阐述引起了各国代表的兴趣。
+ j, f1 q. Z7 D6 y5 i' D" K; J  人权运动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经历了自由权本位、生存权本位和发展权本位三个历史阶段,在人类的文明进步史上确立了自由、平等和发展三个里程碑式的权利理念。但传统的这三代人权都有其局限性,它们重在人权局部,而非人类整体;重在矫枉,而不在开新;重在斗争,而不在和谐。基于此,徐显明在题为《人权与人类和谐》的发言中指出,和谐涵指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作为个体的人身与人心的和谐三重要素。在此意义上,和谐社会a>中人们对人权的诉求就具有了与前三代人权迥然不同的视野与境界。和谐权的诞生,向传统人生理念、现有国家政治理念、当下国际关系理念提出了重构的时代命题。9 Y+ _2 v5 y! Q: c/ p1 Y" I; E
  徐显明指出,在法律上,和谐权对公共权力的要求超过以往任何时代,人人被公权力善待是和谐权的法律要素,国家治理中善政良治是国家应负的首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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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6 j% D; d2 v$ F/ a* ~( c" E  反恐措施不当将造成新的人权危机
! E; D; L" P  k$ y  x8 C( Q  在这个专题的讨论中,不止一位代表提出警告,称恐怖主义严重侵犯人权,但反恐措施不当也会侵害人权。) y: V8 F$ k$ ^6 R; \0 A! [$ a
  我国外交学院江国青教授在发言中指出,9?11事件在美国国内已经造成加强社会控制与维护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反恐怖法》,扩大了电子侦察、监听和情报分享的权限,并授权执法部门在未经起诉的情况下可以拘留外籍移民。同时,执法部门还被允许秘密取证,可以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进入私人办公室和住宅进行搜查、照相、下载私人电脑上的文件等等。执法部门这些被扩大的权限是以减少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为代价的。0 m1 x, p' b; h% u" N% x) H2 A
  目前,联合国正致力于在2005年第60届联大结束前制定和通过一个全面的国际反恐公约。江国青认为,制定和通过国际反恐公约,应当特别注意联合国有关人权问题的决议和决定,不能与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相冲突。$ \+ V" f) N# Y0 m9 w
  来自德国Schu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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