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市东川区外贸局职工阮怀莲在东川区人民医院剖腹产术后,子宫出现大出血症状,生命垂危;在四处为她寻找AB血型的义务献血者无果、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妇产科主治医生卢新华紧急为阮怀莲义务献血200毫升,使阮怀莲转危为安。事后,云南省卫生厅认定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的做法严重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相关规定,并处以医院6万元罚款(9月12日新华网a>)。+ t( z: o$ u, n2 ~/ z
医院因为救人而挨罚。毫无疑问,这样的结果必然激起广泛的争议。但是,云南省卫生厅始终态度坚决地捍卫着自己做出的处罚决定,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情与法的较量总能引来很多同情,但是法不容情,一旦涉及更重要的公共卫生安全,只能丢卒保车!”他认为,法律法规a>是保障公共卫生事业的前提,个人安危只能让步于公共利益。 " Q; x+ D; O# r1 J" \) C 笔者为这样“铁面无情”的执法者而感到愤怒。按照他的逻辑,东川区医院应当以阮怀莲的生命为代价捍卫《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因为法律的权威是“帅”,区区一名产妇的生命是“卒”。“丢卒保车”,要丢掉的竟然是一条人命! - F, U4 \! D5 _1 A 实践表明,实现法治的最大难点不在法律条文,而在于是否有公正的执法机关和富有智慧的执法者。执法者当然要以法律为圭臬,但眼中惟有法律条文的执法者却是可怕的——因为这样的执法者即使法律条文倒背如流,也是法律智慧上的“白痴”。 + S. F1 X- z+ V7 P 人类的现实生活永远比既定的法律条文复杂得多。期望任何法律条文成为“不出一点差错、不产生任何令人痛心后果的严密体系”是不可能的。' G/ ^ e, X: X/ y" W
既然法律条文注定是不完善的,执法者运用法律的智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富有智慧的执法者不仅要严谨地依据规范化的法律条文做出判断,更应当牢记那些居于法律条文之上的法律精神。如果执法者看到的仅仅是“严禁”、“处罚”等字眼,而根本忘记了人命的可贵,那么不管他们表现得如何正直无私,都早已偏离了正义的方向。 ! V6 q% A6 P. K9 t+ h. D' h" ^. E2 l
富有智慧的执法者应当审慎思考执法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条文规范的秩序并非法律的最终目的,消除恶行、激励善行才是法律的根本诉求。云南省卫生厅重罚东川区人民医院的行为虽然保全了法律的“尊严”,但冷却了道德的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