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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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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ESQUPm 发表于 2009-3-18 18: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于去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a>》在第17条和第76条中明确提出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这里的第三者,是指交通事故中除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之外的受害人。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为了能够让受害人及时得到抢救,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 C" l  e4 }3 Q% R3 z( E5 l6 o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a>》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也于今年1月10日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就在这一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时候,一起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的案件正在四川上演。1 Q6 J6 k. a8 P; x
  他叫赵锋,今年24岁,是我们故事中的主人翁。第一次见到他,是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赵锋长得瘦瘦弱弱,看人也总是怯生! i# t8 S& P! V# {2 \0 B!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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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从表面看上去,顶多十七八岁的样子。而当他开口讲话的时候,着实让记者吃了一惊。他说起话来,声音像被撕裂了似的,有点破,有点哑,听久了,你就会感到难受。我问他的声音怎么会这样,他告诉我,他小时候发了一场大烧,因为没有钱医治,就成现在这个样子了。他还说,他没有爸爸妈妈,现在和姐姐赵亚莉相依为命。
! d4 G) y. \8 O# [+ V  赵锋曾经是成都市双流县的一个修车人,正所谓打鹰反被鹰啄了眼,他就是被他修理的车给“修理”了。据赵锋讲,去年5月6日,他在给司机黄某修车的过程中,黄某误以为车已修理完毕,遂上车启动该车驶离,不料将正在车下修车的赵锋致伤。事发后,事故经双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司机负全责。6 ~8 Z2 \2 k3 q, W
  赵锋受伤后,经双流县人民医院治疗,两个月后出院,但仍需扶拐休息和继续治疗,司机黄某和车主易应军支付了2万余元医疗费。车主易应军也是一个老实人,刚刚买的一辆二手货车,租给司机黄某,自己大小也成了一个车老板,却没曾料到出了事故,现在为了支付医疗费用,又不得不把车给卖了,以后为了谋生,还得给人打工去。4 c/ e9 x5 D$ z/ I& k3 J
  赵锋在住院期间,车主易应军对他很是照顾,经常提点水果去看他。一开始,赵锋姐弟俩和车主易应军之间似乎还能互相体谅,然而后来,慢慢地,事情开始发生了改变。
: L/ T/ F  O2 d3 k8 H& i  赵锋:“反正要说到赔钱的问题,他就开始不愿意了。”
* n( I/ T; d. G4 u# q" Z% T  赵锋的姐姐赵亚莉:“这个事情当时交警调解的时候只有3万多块钱,然后有2万多块钱是他支付的医药费,当时他跟交警每一样都在问,他问这个能报吗?那个能报吗?交警说你每样都问我,我也不知道,每一个保险公司都不一样,当时他就觉得他亏了,他就不签字,然后就调解不成了。”
8 b, H4 O( y  o* m3 B& n5 m  车主易应军:“调解嘛,没调解好,对方不愿意,他们不同意调解。”
4 O% O7 r) [; R/ m1 A  双方没能达成调解,很自然的,赵锋姐弟俩想到了上法院起诉,他们将肇事司机黄某,车主易应军以及事故车辆+ z  B1 X! L6 }% E7 W2 [0 t

3 g, X! B$ t  B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成都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费用5万余元。庭审中,存在着两个争议点。一个是赔偿金额的差异,另一个是这笔赔偿费用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来直接对原告进行赔付。. D9 f5 \: o* K5 |" Y
  2005年2月7日,双流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车主赔偿原告27000余元,司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是与第二被告车主易应军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只能由第二被告向第三被告主张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1 D: ]: Y3 j! }0 X, q$ Y& s' Q
  2004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也遭遇到了一场三者险官司。司机吴某撞伤了横穿马路的王某,成都市交管局认定行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保险公司向吴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几天后,保险公司被追加为被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日前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要条件,因此,第三者险事实上是强制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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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首先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保险公司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为无责司机埋单。8 y6 g7 {0 Y1 g, h
  相似的交通事故案件,何以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X! v, U3 W4 T4 C5 W4 _5 a8 G& z
  据了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成都分公司是四川省第一个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打赢官司的保险公司。记者拨通了一直处于回避的该保险公司的电话,他们这样回答了记者:“这个案件在一定意义上不是一个交通事故,它应当是一个工伤事故,同时这个案子目前不属于强制保险的范畴。”) W# q- \0 \. d! r
  是交通事故,还是工伤事故,公安部门已有定论,但是“强制保险”再次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谨教授说:“我们国家目前并没有实施也没有通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还没有实施强制第三者险,所以只能根据过去的商业第三者险,也就是说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要赔就得赔。”1 Z" U% R5 g  m2 R! A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也指出,这里面涉及到一个保险问题,要进行一个强制保险,但现在保险公司实行的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按合同办事的,而强制保险是一个特例。但是我们现在没有强制保险制度,所以很多要求按照强制责任保险的问题实际上是很尴尬的。( N1 t4 A3 l! C  h9 K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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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B9 |+ p9 {3 [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a>》在一定程度上将交通事故的经济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尤其是在肇事方无力赔付的情况下。赵锋姐弟俩抱着这样的良好愿望,希望保险公司能够直接对他们进行赔付。
0 Z; A/ x2 x2 y! r# t+ G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a>》对于强制保险只是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还缺乏可操作性。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授权国务院出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至今仍迟迟没有结果。
4 W1 V: i8 ~5 z6 N9 k, j- m; ?  据了解,造成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P% A* L% s) n/ X# z: \" U" Y
  第一,到目前为止中国保监会手中成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已经是第九稿了,但由于保监会目前正在聘请专业的精算事务所进行费率测算,此外还牵扯到机动车管理体制、财政、医疗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预计短期内不会正式推出。 2 n3 b4 C- y. z
  第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执行工作涉及部门众多,各参与方都有各自的职责和作用,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自的作用不分轻重,必须有一家权威性的部门来牵头,才能确保各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进而保证整体工作得以落实。如果单靠保险公司一方的力量,则这项工作可能面临流产。
( E- J4 Z+ i7 x  第三,实行强制保险后,在“法定保险,商业经营”的模式下,本身存在着矛盾,保险公司现行的许多经营实践要做适应性修改。强制保险除强制承保并维持合同有效外,还赋予了受害人直接的请求权。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保险公司丧失对风险的选择权,不能随意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和终止权,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对现行的许多经营实践作适应性修改,以便遵循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特殊原则。/ E7 o4 u( W; P. H& P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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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律专家称,很少有一部法律的配套法规像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条例草案一样引起这么大的争论。有关注才有争论,驾车人、受害人和保险公司等相关利益方,都在关注着……而事实上,每一个个体都可能是潜在的受害方,这一条例的利益涉及社会上的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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