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亚州的约翰最近学会了AOL拨号上网后,惊喜地发现BBS真是个包罗万象的灌水宝地。约翰的老板叫阿碧,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单枪匹马来到美国创业的中国女强人。约翰从不认为自己有种族歧视,但是一想到自己要对一个外国来的女老板俯首帖耳,不自觉地就会生出无名业火。他把火气都发泄在网上,一发帖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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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 a1 a( Y! w# S可收拾,而后阅读回帖便成为他乐此不疲的主打娱乐。
7 R7 n+ T7 b- X: N7 a) ? 一天,约翰上班马马虎虎签错了合同,阿碧是北方人,性格大开大合,对约翰的过错直言不讳。约翰于是偷梁换柱用阿碧的名字在BBS上发布了广告:“亲爱的你今晚寂不寂寞?打电话给我啊。我是单身女性,异国风调,风情万种,沙朗史通化身……”落款加上阿碧办公室及家里的电话号码。 F, p7 ~* P, q2 V& ^* C
阿碧平静的生活立刻掀起狂涛巨澜,每天受到上百个电话骚扰不说,还都是打在半夜。阿碧也是AOL的用户,当她得知自己已经一帖成名后大发雷霆,发誓要为自己的名誉讨个说法。经过查证,AOL发现约翰是罪魁祸首,于是当天便删掉帖子并终止约翰继续使用AOL的权利。但是对于阿碧想知道对方身份的要求,AOL没有答应。约翰听到这个消息后幸灾乐祸:我们美国有著名的第五修正案保护我的隐私权,你永远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我干的,活该。
3 E7 @* E8 B4 H* L5 Q6 Q6 [7 M 眼看着名誉受损,阿碧找到当地的律师a>哭诉自己的遭遇,一口咬定外国人在美国就是受欺负。律师a>仔细阅读了AOL用户使用协议和相关法案先例后,一纸“阿碧诉无名氏”提交到了联邦法院。诉状同时申请民事传票,要求AOL提供发帖者的身份信息。见到传票,AOL二话不说,交给阿碧两页纸,详细地写明了假“阿碧”的注册信息和上网IP,约翰的姓名住址赫然纸上。人赃俱在,无可抵赖。阿碧当时就交给约翰一个纸箱子,请他装好自己的东西打道回府。7 [# _% } o u' ?6 ^
约翰怨气冲天,把AOL告上法庭,理由有侵权和毁约——声称AOL随意散发自己的私人信息给第三人,忽视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并违反了联邦《电子交流隐私法案》(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的有关规定,损害了自己在社交圈子里的名誉……
, h7 H4 T! ~1 Z' s% [ AOL反驳说,法案对禁止泄漏的“内容”有明确规定,是指“通过线路、口头、或电子传播的有关交流谈话的本体,主旨或意义”。根据隐私法案,“电子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向除政府部门以外的任何人提供有关自己用户或消费者身份的信息(有例外)……”可见身份并不属于交流内容。因此AOL在揭露用户身份问题上有自由裁量权——我们仅向可怜的受害者阿碧揭露了你的身份,并没有向政府或其他公共机关泄漏一个字,揭露的身份既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内容”,又不属于身份的例外规定,怎能说是违反此法?
& Y# f X; x3 o( J 约翰强调AOL泄露自己的姓名是违反协议上保证条款的行为。AOL反驳,在我们揭露你身份的行为被称为所谓“违约”之前,你造谣生事的恶行已经构成了对用户协议的根本违约。根据弗吉尼亚(Virginia)法律,因为一方首先违约而导致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先违约的人无权提起诉讼。何况我AOL根本没有违反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条款。AOL一直等到民事传票送达到手时才向阿碧公开你的身份,无论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我们都中规中矩,你何以说明我违反了明示或暗示的合同保证条款?- L6 [! e6 {, r
约翰所有诉讼被一一驳回。
# \( Y7 v3 ~ ` 约翰黔驴技穷,铩羽而归,只好自食恶果:不仅被炒还要赔偿阿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阿碧有了法律的平等保护撑腰,心中大慰,生意做得有声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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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点]- _$ }) j( {, P; E" U2 W# ^$ u
●隐私权是受到美国宪法a>第五修正案保护的人权基本内容,互联网发展又是受言论自由的保护,两方总要达到一个平衡点。
1 M4 Y. U% K# J) e ●联邦法律对于向政府机关揭露网络使用者身份的行为使用严格审查标准,对于身份的揭露和内容的揭露也有不同规定。9 Z! w3 g9 f- O' f/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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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美国法律呼悠谈》5 e. l: H9 s% b
美国张哲瑞律师a>事务所编撰- S& x: X2 m6 @- d& A. F N b
中国友谊出版社出版
$ g( P8 s Q3 F6 \$ f 经作者与出版社授权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