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市城口县有一位农民为了一笔没有及时答复的贷款,与银行打了整整两年的官司。这位较真儿的农民名叫张承国,今年50多岁,曾在当地担任过村支部书记、乡党委副书记,后来辞职“下海”,到河南经营起了金矿生意。1999年11月,为了响应当地的脱贫计划,怀着对家乡的眷恋和热爱之情,张承国毅然放弃了蒸蒸日上的事业,回到了家乡。
8 j7 S2 ~" _; E- \ 由于城口县位于大巴山深! R- c; V/ I7 t5 h7 b( Q5 ]
8 j, C L4 N; T& P- K处,山多地少,当地政府一直把发展畜牧业当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给予了很多的优惠政策。于是在1999年里,张承国历经艰辛,走南闯北,考察了陕西、黑龙江、内蒙等12个省区以后,决定从四川省引进波尔山羊、篁竹草的配套项目。
( r, i' _. d) Q 篁竹草是我国于1997年从哥伦比亚引进的一种新型牧草。它具有生长速度快、各种牲畜都喜欢吃的优点;但是它最大的缺点是在零度以下不能自然越冬,因此该项目的技术方四川正东公司要求张承国一定要在12月前把篁竹草全部移入温室大棚。, K1 f: T9 H' b
不过此时的张承国却遇到了一个难题。原来他早已把自己经营金矿赚下的200多万元全部投入到引进山羊和草种里了,所以一时之间根本无力投资兴建大棚。在这种情况下,2001年10月,张承国向中国农业银行城口县支行提出了贷款30万元的申请。
$ `, j! S) q& E2 C9 h 在张承国心目中,他百分之百地相信这笔贷款是能批下来的。因为在1999年他就曾因养殖波尔山羊向城口县支行贷过30万元的款。在与这次同样的条件下,当时农行只用了14天就批准了那笔贷款。所以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张承国一边将篁竹草的种植承包给其他村民,并且与重庆、四川、陕西的很多农场签订了购销合同;一边满怀希望地等待着贷款到位。
. t* P3 }* t" L0 F, k! r. D 可是时间一天天地过去了,这笔钱却一直没有消息。12月11日过后,张承国向农行递交了紧急报告,随后他又多次到农行催要贷款,并且反复阐明自己的一个观点:不管这笔贷款能否批下来,都一定要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他一个答复。这样就算不能贷到款,他也可以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而农行这边虽然一直承诺加紧办理,但却始终也没给张承国一个明确的答复。
5 F% x' x5 ~7 L- u& t7 h1 w 眼看着寒冬就要来临了,无奈之下张承国只能自己筹钱准备建造简易温室大棚。可是谁也没有想到,2001年城口县的第一场雪来得特别早。就在12月24日大棚开始动工建造的第二天晚上,城口县就普降大雪,紧接着的是连续两天的低温。娇嫩的篁竹草能够经受这样的考验吗?张承国赶忙请来了技术方四川正东公司的人到当地进行观察。此时张承国还心存一线希望,因为虽然经过了大雪的洗礼,田里的篁竹草仍然是绿叶葱葱的。然而技术方观察后却作出了这样的结论:篁竹草根部已经出现了黑斑,也就是说实际上它们已经死了。这句话对张承国来说不啻于当头一棒,自己的投资和数月来的辛苦就这样全部白费了!这位50多岁的农民无法忍受心中的悲痛,当时就伏在自己养殖的篁竹草田边上失声痛哭起来。6 A! y8 p5 P! j" H6 x9 a
事后据张承国统计,这场大雪给他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有20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更是达400多万。而更让张承国气愤的是,一直到了第二年的2月,他才从别人那里听说农行刚刚作出了对他不予贷款的决定。虽然不懂法律,但是张承国觉得农行在这件事上是有责任的,因为农行的不及时答复,使他失去了其他融资的机会,并且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7 i8 a% E$ `" E 为了证实自己的想法,张承国找到律师a>进行了咨询。律师a>柳军认为这个案件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5 L$ K1 |9 w3 j4 s
- V* F1 d" i( I' J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B( y# }/ Y9 l% s 张承国认为农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003年1月,张承国将中国农业银行城口县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612万元。律师a>柳军作为张承国的诉讼代理人。# E* [7 A h5 _4 l* ~* l
话说回来,当初农行为什么没有批准张承国的贷款呢?根据城口县支行副行长熊诗茂所说,张承国在1997年那次贷款时使用的抵押物是他的一片山林;而这次张承国还是用这片山林做抵押,所以农行认为他属于重复抵押。然而对于这一点柳军律师a>却不这么看,他认为首先这片山林价值107万,远远超过了两次贷款的总和;而且即使抵押物不符合银行的要求,银行也应该及时答复张承国,不应该拖延。4 Z I r- v% ?% l$ N
可是农行却认为他们并没有拖延答复时间。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长期贷款(一年以上)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张承国是2001年10月提出的贷款申请,农行于第二年2月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这样看来,农行确实没有超出答复期限。不过这个《贷款通则》只是对金融业的从业主体,尤其是银行进行约束的行业规范,并不是法律。4 C% S; r# C/ A
在经过将近一年的等待后,2003年12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不过这个结果却让张承国很失望。法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城口县支行没有违反《合同法》的规定,不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张承国的损失与农行拒发贷款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了张承国的诉讼请求。张承国不服一审判决,不久后他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重庆市高院对这个案子非常重视,安排民二庭庭长刘强亲自承办。( m0 m/ W* e, m0 E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案例在我国还不是很多,为了法律的公正,重庆市高院的合议庭亲自到北京请教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而且聘请了合同法专家对本案进行了研究。最后合议庭认为,农行应当注意到这一次贷款的特殊性和紧迫性,必须在相应的时间内给予答复,所以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农行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张承国过于相信这笔贷款而没有采取其他融资措施,应该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最终作出了比例分配的判决,由银行承担40%的损失。2005年1月28日,重庆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城口县支行赔偿张承国80万元。, Q$ v. Z) \; i) p, f4 L
虽然这个判决远远弥补不了张承国的损失,但是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他还是很满意的。对于张承国来说,他希望能够通过这场官司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 E8 Z/ C4 L+ O G% t 在采访的过程中,重庆市高院民二庭庭长刘强告诉记者,如果农行一开始就告诉张承国不能贷款,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
, A5 W, G" }! L8 ^6 [$ {( @3 c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已经把诚实信用原则这个道德要求上升到了法律要求。这意味着我们无论做什么事都应该讲究诚实信用,行就行,不行就不行,来不得半点含糊,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本案中类似农行这样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