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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雇人冒充国外银行工作人员骗财近40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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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rlmoe 发表于 2009-3-23 20: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被告人
两男子雇佣10余名电话业务员,冒充国外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中奖,诱骗被害人银行帐号、密码,5个月内骗取被害人近4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昌和有期徒刑8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简彬有期徒刑7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2007年5月至2007年9月间,被告人曹昌和伙同被告人陈简彬,经他人指使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名城国际广场一房屋内,安装网关电话,招募龙小姐、梁小姐等十余人,冒充AV、哈里法克斯等银行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被害人联系,谎称被害人中奖领取奖金需交纳保险及律师费等,再进一步通过以下两种手段获取被害人财物:诱骗被害人在自己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并骗取被害人银行账户号码,再诱骗被害人拨打事先设定的语音电话进行查询,从而获取被害人银行账户密码,最终通过电子转账等方式窃取被害人账户内钱款,以此种方法窃取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5896.5元;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的账户内汇款或转帐,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以此种方法骗取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28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昌和、陈简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虚构被害人中奖的事实,以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的汇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应与其所犯盗窃罪并罚。被告人曹昌和负责管理打电话的人员及发放工资,被告人陈简彬负责提供手机号段、设备维护并转交工资,其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简彬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法院对二被告人所犯盗窃罪依法减轻处罚,对二被告人所犯诈骗罪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昌和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1万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简彬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文/范静 图/李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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