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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旁听公民的法院怎能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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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WmKctw 发表于 2009-3-23 20: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成都晚报》10月10日报道,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偷勾结案”,9日开始在贵 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令记者和当地群众大感意外的是,事先法院明明发布公告说“公 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可是却没有一个普通百姓领到了旁听证,全国各地的近20家 媒体记者被挡在警戒线外。记者从侧面得到的消息是,法院接到上面的指示,不允许记 者旁听;但是留了5个席位给“赶不走”的媒体(实际上只有《人民日报》、新华社、 中央电视台的记者进入了法庭,连《法制日报》也被排除在外),6个留给嫌犯家属, 其余84个席位全部由成都铁路局相关单位“消化”了。 : H9 y2 x- e+ l% v7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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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判公开,应当对民众平等对待,无论是媒体记者还是普通公民。为了平等对 待想旁听的民众,各国法律往往重视程序细节,对于旁听人员可能超过法庭容量的案件 ,事先公开通知,并由要求旁听者在确定日期和地点按先来后到排队领取法庭旁听证; 因为法院对民众的公开是以领土原则为管辖原则,对记者包括外国记者按一般公民的待 遇对待,不进行特别许可和身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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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X" _4 A. [3 T1 M8 ~. b  领取旁听证是被我国立法和司法忽略,而又被一些法院大加利用的一个程序。看似 是细节,实则可以以此为手段排斥法院不喜欢的人;更有甚者,有的法院对于记者旁听 必须先由法院办公室专管宣传的人批准。于是,“ 记者向执勤人员打听能否办理旁听 证?工作人员表示,旁听证早就分配好了。”而所谓法院挑选的这些人,则往往是被认 为对法院裁判评价有利的人。如此程序不公,又怎能以堂堂正正的公正形象、实事求是 的法治精神去处理案件? 4 V; x+ s, H+ D4 z2 j4 x( `2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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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外,“程序公开”出现瑕疵,可以是当事人要求认定审判无效、重新审理的理 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91条也以“违背公开审判”作为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无效、发回 重审的理由。有的“上级”违背独立审判原则公然对法院作出“批示”,要求“不允许 记者旁听”明显属于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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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权威,来自于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法院审判的案件中,纠纷双方有些是 国家对公民,有些是有权有势的人或者单位对弱势的个人。所以,在现代刑事诉讼中, 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法官中立,控辩平等。但是一个对待旁听人员尚且分为三六九等,区 分中央级媒体与地方媒体、普通公民与“铁路局相关单位”的公民的法院,能对纠纷中 的双方以平等态度相待吗?这样歧视旁听人员的法院,即使有结果上的司法公正,也难 以令人信服。 - g, B0 n6 c; O- R+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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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作者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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