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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司法毒瘤”尚需 “长效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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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evmd 发表于 2009-3-23 20: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0月25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时说,目前全国有28个 省份实现了各个诉讼环节无超期羁押,超期羁押这一刑事诉讼中的顽症基本得到解决。(法治日报10月26日) + d1 W! _/ |8 ~7 a!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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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_7 Z0 N, f  超期羁押是刑事诉讼中的三大顽疾之一,因其危害大、根治难而被称为“司法毒瘤”。2003年5以来,公检法机关以前所未有的工作力度,掀起一场“清超”风暴。期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接连下发通知,犹如一道道“军令”,直指“超期羁押”。各机关态度之坚决、措辞之严厉、期限之硬性、督促之严格,均为近年来少见。事实证明,立铁规、下猛药、行霹雳手段,对解决这些司法“痼疾”确有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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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种“运动式”治理,也有其弊端,往往是治标有余、治本不足,激风暴雨之后顽疾很快复发。事实上,就在“清超”高压形势下,“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象依然存在,比如:2004年新发超期羁押4947人次,今年1至8月新发165人次,至今尚有个别省份依然存在超期羁押现象等。这充分说明,产生超期羁押的土壤并未铲除,一些深层原因依然存在。比如,执法人员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观念,“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都远非一战之功就能解决。 $ t. Z% x( a4 _1 I; u4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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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而,在宣布超期羁押“基本得到解决”的同时,仍须保持应有的谨慎和高度的警惕,严防顽疾复发。根治之道,一在于更新执法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和程序正义观念,坚决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使广大执法者切实认识超期羁押的严重违法性和危害性;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权力制约,如对羁押实行司法审查、司法救济,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建立程序违法的制裁机制,发挥律师a>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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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9 C& N5 D1 U. ~/ W; s0 o  割除“司法毒瘤”,固然要施“猛药”,但欲求根治,仍需炼出“长效药”。希望执法、司法机关能借“清超”之余威,乘势而上,把纸上的经验转化成具体的制度,大力推进羁押法治化进程。如是,则顽疾有治,法治日进,公平、正义可求矣! ' X5 S" e5 Q" P# V3 |7 s#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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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F" [0 Y3 d- H  (作者单位:100038 北京木樨地南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博士生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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