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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警酒后开枪杀人案开庭 死者家属索赔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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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l011 发表于 2009-3-25 18: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为犯罪嫌疑人吉忠春在接受审理。 钟旭




图为犯罪嫌疑人吉忠春在接受审理。

新华网昆明3月24日电(记者王研)记者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2·13”云南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开枪杀人一案,于3月24日上午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吉忠春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吉忠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24日上午,公诉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焦点之一是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辩护人认为,潘俊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殴打,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其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吉忠春酒后近距离连开三枪杀死他人,在下班时间使用手枪,犯罪地点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应依法从重判处。

焦点之二是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认为,吉忠春案发后留在现场,有人从他手里把枪拿开时并没有反抗,有自首表现。公诉人认为,吉忠春作案后留在现场,并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对其行为负责,属于自首。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并没有打110报警,只是等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他的”,其是否主动投案,值得商榷。

据了解,被害人潘俊的妻子、儿子和父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0125元。被告辩护人认为,庭审前,蒙自县公安局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已赔偿55万元,应视为被告人吉忠春的赔偿。委托代理人认为,55万元是蒙自县公安局出于道义而给付的,而不能视为吉忠春的民事赔偿款。

被告人吉忠春当庭表示,将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最后陈述时他首先对死者表示哀悼,说“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并向死者家属致歉,向培养自己多年的蒙自县公安局致歉,向自己的家人致歉,希望法庭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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