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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4项措施求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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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狼rrj 发表于 2009-3-25 23: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3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对于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4项措施,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体制,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这4项措施是:完善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完善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制度。贯彻审执分立原则,建立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权制约的执行体制,当事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判庭审理。规范诉讼中财产控制措施的工作分工,完善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健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和分配制度,制裁规避执行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依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推动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法院司法改革启动前,有法律专家提出,赋予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权,切实解决一些法院执行不规范甚至“不执行、乱执行”现象。对于社会关注的“是否应赋予检察机关对案件执行环节的监督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个问题也是司法改革的内容,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就此问题进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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